原標題:新商標法:5月1日起廣告宣傳禁用“馳名商標”
5月1日起,“馳名商標”禁止使用在廣告宣傳上,不能充當商品“推銷員”。不過,也有例外。記者昨天從省工商局獲悉,凡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銷售。
目前在售商品無需下架
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因此,馳名商標擁有企業、馳名商標產品總經銷或總代理以及轄區商場超市5月1日后不得生產和銷售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廣告經營單位和廣告發布機構5月1日起不得用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
消息一出,省工商局近期接到很多咨詢電話,疑問主要集中在“商場、超市、商店等零售商銷售的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是否需要下架”。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4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據工商部門介紹,5月1日后,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馳名商標”作用理性回歸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說,5月1日后,雖然“馳名商標”不再允許在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但仍在商品跨界保護等領域發揮保護作用。
據統計,截止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認定馳名商標總量達456件,馳名商標數量位列全國前茅。
前些年,有企業把“馳名商標”當作一種榮譽稱號和進行廣告宣傳的資本。對此,業內曾指出,要把馳名商標當作防止不正當競爭的一種制度,而不是當作一種榮譽稱號和進行廣告宣傳的資本,更不能為了獲得這種特殊的“資本”,弄虛作假,甚至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標糾紛,以求在訴訟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用來維護公平競爭的,而不能把它作為工具進行不正當競爭,這是起碼的商業準則。
有人指出,5月1日起,“馳名商標”正式禁止使用在廣告宣傳上,正是“馳名商標”的理性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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