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監會再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審批門檻
近日,銀監會公布修訂后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準和程序。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據介紹,該《辦法》已于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
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辦法》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對于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辦法》簡化準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如簡化了農商行和農信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權限,為申請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在機構和業務準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此外,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后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絡。(林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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