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仙居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沈某因使用工業(yè)松香給雞、鴨煺毛,銷售給他人食用,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之前,同樣從事雞、鴨煺毛的商販徐某和楊某也因相同罪名獲判。
這是自去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仙居法院按照新的定罪標準判處的首批案件。
據(jù)了解,目前還有2起類似案件將被公訴至該院。
商販:明知故犯
沈某的攤位在仙居縣橫溪鎮(zhèn)中心菜場,從2012年開始經(jīng)營,主要出售活雞活鴨。顧客在他家攤位買的雞、鴨,給予免費煺毛;如果是從別的攤位買的,就要收取2元每只的煺毛費。
去年1月份開始,為了使雞、鴨毛煺得既干凈又快速,沈某專門從縉云買來800元一包的工業(yè)松香,將雞、鴨放進融化后的松香液體里,撈出來冷卻后進行煺毛,只需幾分鐘就能將毛煺干凈,賣相也極佳。
法官:不適用緩刑
近日,仙居縣人民法院先后公開審理了這3起案件,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徐某和沈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生產(chǎn)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我以為不是什么大事,抓到了也就罰罰款,沒想到觸犯了法律,還要坐牢。”庭審后,徐某懊悔地說。
主審法官張巧巧解釋,根據(jù)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罰。
食品安全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司法機關對該類案件越來越重視,打擊力度連年加大。根據(jù)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lián)合公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不適用緩刑或免刑,對被告人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處以銷售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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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工業(yè)松香煺毛的家禽或致癌
工業(yè)松香含鉛等重金屬,是有毒有害的化合物,屬于非食用物質(zhì)、非食品添加劑,不得參與食品加工過程,高溫作用下進入動物擴張的毛孔內(nèi),如果食用會對人體肝臟、腎臟造成傷害,甚至致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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