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王先富潘泓晴
【案件回放】
臨海一家電子器件公司是當地的上規模企業,不料自2008年開始公司業績一落千丈,很多原本長年來往的國外客戶都如人間蒸發一般,再也沒有下過訂單。直到案發,才發現是原銷售經理徐某擅自將公司訂單給其他廠家進行生產,離職后與他人合伙開辦公司,利用掌握的原公司客戶名單等商業秘密與客戶進行交易,從中非法牟利。
2014年2月10日,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徐某因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11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該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節日燈、工藝品等產品。徐某及馬某等人(均另案)先后于2004年之前進入該公司工作。徐某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守商業秘密協議,并擔任該公司銷售部經理。2008年初,馬某準備離職,經其提議并聯系了徐某等人,于2008年3月28日注冊成立一家電子有限公司,以馬某名義成立獨資企業并任法定代表人,股份均分,經營范圍為節日燈加工、銷售。公司成立后,徐某等人繼續在原公司工作,由徐某將原公司的外貿訂單提供給新公司經營獲利。2008年至2009年間,新公司以此獲得的營業額為839萬元。
2008年10月24日,以馬某名義注冊成立另一家電子器件有限公司,該公司為馬某、徐某等人共同投資開辦,其經營范圍亦為節日燈、工藝品制造等。2009年2、3月份,徐某及其他人先后向原任職公司提出辭職或被免職。2009年期間,徐某利用其掌握的原任職公司的客戶名單等信息,或直接將原公司的外貿訂單提供給新成立的第二家電子公司生產。2009年該公司以此獲得的營業額為2046萬元。
2008年至2009年,徐某利用其掌握的原任職公司客戶名單等信息,或直接將原公司外貿訂單提供給其他三家公司生產,通過一進出口有限公司代理等方式出口。上述三家公司以此獲得的營業額共計368萬元。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在任職期間,伙同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獲取非法利益,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刑法》第219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給權利人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將要承擔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責任,造成250萬元以上損失的,將承擔3至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案件經過臺州兩級法院審理,二審并調取了新的客觀證據,準確劃定了涉案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根據掌握的被告人新公司營業額及行業平均利潤率,精確計算出原公司的損失數額,認定2008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徐某的行為共計給原電子器件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超過250萬元。
由于商業秘密是完全依賴自我保護而存在的權利,其內容、載體事先不可能得到認定、公示,對商業秘密內容的確認并證明具備法定構成要件的過程十分困難繁瑣;侵權者往往為內部人員,侵權方式十分隱蔽,對實施侵權、造成損失的證據難以掌握。
主審法官提醒,企業要提高商業秘密保護的意識,公司在經營、管理中要建立日常性的保密管理措施和制度,如對重點崗位從業人員要及時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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