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新規為特定人群推出專門保護措施 4月1日起實施
從2013年11月底開始,銀監會下發《征求意見稿》規范銀保銷售的消息就開始不脛而走。據了解,目前銀保新規問世的消息得以證實,保監會、銀監會已于1月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記者比較發現,跟之前傳出的版本最大的不同是,在《征求意見稿》中提及并引起爭議的“保險公司人員可在銀郵機構的相關網點進行輔助咨詢”等規定,此次下發的銀保監管新規中并未提及。此外,該《通知》還從加強對特定人群的保護、引導銀保渠道結構調整、延長猶豫期等方面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進行規范,成為了其中亮點。據悉,這一新規將從今年4月1日起實施。
保險公司駐點銀行銷售的政策沒有變,主要是考慮到風險和責任的分擔明晰問題,有利于銀行培養自身的銷售管理能力和有效進行風險隔離。
新規未提及保險駐點銷售
據了解,保監會、銀監會聯合發文規范銀保銷售,并非首次。為解決商業銀行網點部分銷售人員流動性大等問題,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發銷售誤導,銀監會早在2010年底出手整頓銀保市場,叫停保險公司駐點銷售。
銀監會幾年前的這一禁令是否會有所松動,一直備受業內關注。在《征求意見稿》中,保險公司人員可以重回銀行網點輔助咨詢,但保險公司人員不得與銀行、郵政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撞衫”最為市場關注。業內人士解讀為銀保駐點銷售將松動。
記者從保監會官網發布的《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看到,該《通知》全文并沒有提及保險駐點銷售的問題。并且,銀保駐點銷售不但未見松動,反而在多方面加強了監管。
駐點銷售的政策沒有變,主要是考慮到風險和責任的分擔明晰問題,有利于銀行培養自身的銷售管理能力和有效進行風險隔離。有銀行保險專家表示,“目前看條件并不具備,但從長遠看這條禁令未必不能突破。”
出臺對特定人群的保護措施
銷售誤導一直是保險業的一大頑疾,這一問題在銀保渠道表現得更為嚴重,“存單變保單”、片面夸大受益等現象屢見不鮮。然而,面對這些現象,對收益有著更高期望、缺乏相關金融知識的老年人往往容易成為被誤導的主要對象。
據悉,此次《通知》重申“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的要求,并且對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臺保護措施。《通知》要求,對城鄉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向其銷售的產品原則上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產品為主,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由保險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險公司應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復核。
如當投保人存在兩種情況時,一是年收入低于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二是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銀行和保險公司原則上只能向這類特定人群銷售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后,由保險公司出單。“保險產品和一般銀行產品不同,不少投保人在銀行買了保險產品以后都不知道,以為是利益確定、不需要承擔風險的產品,但也不能一刀切地規定銀行不能賣利益不確定的產品。”某保險業內人士認為,“該《通知》區分了人群,對風險承擔能力較弱老年人、低收入人群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是合理的。”
對銷售全過程進行詳細規范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鑒于銀保渠道銷售過程較短,多數為現場出單,消費者需要較長猶豫期對保險合同深入理解,該《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并在合同中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等。
據悉,延長猶豫期至15個自然日、標明風險提示語、對投訴不得互相推諉……《通知》分別從保險銷售過程的前段、中段和后段,對銀保渠道銷售行為提出要求,明確了保險公司和代理機構哪些行為應該做,哪些行為不應該做,并且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只收取10元保單工本費。“猶豫期的設置旨在為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后留下再考慮的時間,看購買的產品是否真的適合自己。”上述保險人士解讀認為,目前執行的猶豫期一直為10天,《通知》出臺后延長猶豫期表現出其更加專業化、規范化與人性化。
同時,記者還注意到,由于銀保渠道的保險銷售涉及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兩方,當發生投訴、退保等情況時,如何防止雙方互相推諉?“《通知》規定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在發生投訴、退保等情況時第一時間積極處理,不得互相推諉,并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解決。”
保險人士表示,為此,有分析認為,銀保新規推出后,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可能發生改變。在產品選擇上,銀行和保險公司需緊密合作,議價能力有望重新向壽險公司一方傾斜,產品設計和更全面的分銷協議將在銀保渠道中占據重要地位。“未來保險公司需要開發一些適合在銀行銷售的產品。”該人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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