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2000多元的助力車,從小偷那里買只要三四百元,一方偷得容易,一方有買的需要,兩者一拍即合,導致盜竊助力車案件頻頻發生。眾所周知,盜竊助力車者可構成盜竊罪,但殊不知,買車的一方縱然沒有參與盜竊,卻極有可能面臨輕則罰款、重則獲刑的后果。
授意小偷偷車購買,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聽說朋友小林有偷車“絕技”,想要買助力車的小潘,就讓小林幫忙偷兩輛,好省下一筆購車錢。1月20日,天臺法院宣判兩人均構成盜竊罪,判處小林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小潘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7000元。
天臺人小潘和小林是同學,同在1995年出生,初中畢業。之后,小林替人打工,小潘則幫家里經營奶粉店。混過幾年,小林成了小有名氣的“偷助力車”高手。據檢察機關指控,僅2012年10月至11月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小林一連偷了9輛助力車。他偷的助力車,有的是自己騎,有的賣給朋友,有的則通過助力車店賣給陌生人。
于是,在一次閑聊中,小潘對小林說:“幫我弄兩輛助力車吧,我想要。”很快,小林完成了任務,小潘給了小林800元錢。據公安機關調查,其中一輛車,還是小潘一起去偷的。
貪圖便宜3萬元,換來半年有期徒刑
外來人員王勇(化名),因貪便宜買了賊偷車,也被法院判刑6個月。
2012年8月,王勇想買一輛自卸貨車搞運輸,通過老鄉介紹,他找到在溫州一工地的尹某。尹某正好有一輛舊自卸貨車要賣,由于沒法提供該車的行駛證等證件,出價很低,原本7萬多元錢的貨車,他出價4.5萬元。王勇知道,這么低的價格而且沒有行駛證,肯定來路不正,但是,這么低的價格太誘人,王勇想,工地上很多車都沒有行駛證照樣在開,應該沒問題。經過協商,他以41500元的價格買下。
2013年3月,偷這輛自卸貨車的竊賊被抓獲,尹某也因銷贓被抓。王勇這才認識到事情的嚴重,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最終,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王勇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騎二手電動車上路,被攔下稱為“偷車賊”
過年前,天臺的王先生遇到一件特別堵心的事。一天早上,王先生騎著妻子朱某剛買的二手電動車上路,卻被路人攔下稱其是偷車賊。原來,王先生騎的電動車是別人偷來后轉賣的。當時,一男青年在王先生居住的小區里兜售車輛,電動車五六成新,只賣300元,妻子朱某就動心了。不料,王先生剛一上路,就被失主碰了個正著。辦案民警介紹,涉案電動車價值在700元左右,賣家只收取300元,明顯低于市場價格。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本案中,朱某因收購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被處以罰款1000元處罰。
◎法官說法
如果在盜竊行為實施之前,向盜竊者授意要購買其將要盜竊的物品,應認定為是雙方事前通謀,具有共同盜竊的犯罪故意,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如果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可以認定為知道或者應知是犯罪所得,很有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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