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監會官員:信用卡未激活不得收任何費用
信用卡已成為人們使用最廣泛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之一,也是目前最易誘發銀行業糾紛的領域之一。是什么讓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怨言不斷?信用卡在辦理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著哪些問題?又該如何降低信用卡的持有風險? 《天天315》今日聚焦:銀行信用卡亂象透析。
央廣網財經北京2月8日消息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當前,卡不離身已經成為都市人的生活習慣,而在中國的銀行卡中,信用卡已經成為人們使用最廣泛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之一。薄薄卡片POS機一刷,就可以實現輕松購物;手頭一時緊張,信用卡分期付款進行周轉……優惠多多、申請簡便讓很多人手持三、四張信用卡甚至更多。根據央行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上半年,國內信用卡累計發卡量已達到3.64億張,在一線城市信用卡消費者中有69%的用戶每周最少使用信用卡一次,其中8%的用戶幾乎每天都使用信用卡。然而,究竟哪些亂象讓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怨言不斷?信用卡在辦理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著哪些問題?又該如何降低信用卡的持有風險呢?
中國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行為監督處處長閆建東、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對此話題進行評論。
中國信用卡市場競爭主體多元化
閆建東首先回顧了信用卡在國內發展的情況,信用卡進入中國基本上是于改革開放同時進行的,1979年10月中行廣東省工行與香港東亞銀行聯合待辦了一個東美卡,這是僅僅局限于一個曲線性,就是初步出現了信用卡在中國,1985年6月中國銀行珠海分行發行了首張有一定的購物消費,存取現金和透支功能的準貸記卡,這個時期的準貸記卡實際上是中國信用卡發展基礎性的起步。從1985年到1994年這10年里基本上是準貸記卡的發展,那么直到1995年中國由廣發銀行發行了國內第一張具有符合國際標準人民幣貸記卡和國際卡,這是中國真正進入了信用卡市場的發展。進入2000年以來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中國金融市場開始開放加速,各大銀行紛紛進軍信用卡市場,這才開始與國際接軌,中國信用卡市場屬于進入了競爭加劇的階段,同時,也開始陸續允許外資銀行在國內進行信用卡的發行,信用卡市場競爭主體更加多元化了,這是目前信用卡市場的情況。
對于信用卡推銷是否普遍,胡鋼律師談到,前幾年可能是節假日在商場,人流密集地帶,經常能看到各種進行信用卡推銷或者宣傳機構,意思是說你留下一個你基本信息,填一張表,然后可能就立刻給你一個小禮品,一次來拓展信用卡的業務,特別是一些新興中小銀行這種情況比較多一些。
胡鋼律師還進一步談到,銀行一般來說它可能最主要就是老百姓話說,是做錢的生意,他吸引人來存錢然后給你一個利息,然后我要把錢借出去、貸出去我得到更高的利息,主要的業務收入可能是存貸利差,而我們國家一般來說還有一個存貸利差的現狀,這是一塊主流業務。但是現在可能銀行業更加推進所謂中間業務或者衍生業務的發展,特別是包括信用卡業務,信用卡業務和其他存貸業務不太一樣,存貸業務可能是更多的帶給商家,而信用卡針對的是個人,針對的是普通的消費者,他把你日常消費行為涉及到金融的行為給你融入進去,它可能期待于你忘記了或者說沒有在免息期內進行還款,我就可以收一些相關的利息,而這個利息可能會比正常我們一般人理解的到銀行存款的利息要高得多。這可能是銀行的一個對于信用卡業務的一個利潤點,它這樣一方面能促進社會消費,另外也可以對于個人來說通過這種信用消費模式來累積個人的信用,為將來滿足自己的需求可能做一個基礎。
銀行人員推銷信用卡存違規做法
關于各家銀行對信用卡的態度,在閆建東看來,從目前的角度各個行分別把發行信用卡作為拓展空間業務重要的產品,其實從目前中國有關對拓展個人理財這方面,信用卡確實還是從黏結客戶的角度還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確實各行在這方面還是在不遺余力的拓展這方面的業務,但實際上利潤貢獻并不是非常大。但是,信用卡消費投訴是我們銀行業有關消費者投訴一個重點區域,根據銀監會的統計,從2013年全年銀監會直接受理的消費者投訴中,關于信用卡方面的投訴占到37%,接近40%,比例還是非常高的一塊。這里面一個是因為它現在發卡量越來越大,大家對信用卡的使用普及,另外實際上雖然經過了十幾年的發展,但是社會各界對信用卡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了解還是不夠充分,消費者對信用卡的特性和規則的了解還是有些不足,容易產生矛盾和糾紛。另一方面,銀行業機構在開展信用卡業務過程中,從合同條款的訂立到收費項目的涉及乃至具體的營銷確實存在一定的瑕疵,這也是造成信用卡消費領域容易引起糾紛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
對于銀行營銷人員利用送小禮品推銷信用卡做法,對此,閆建東表示,銀監會對發卡行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剛才所說的銀行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使用不得發放任何禮品和獎券,這是銀監會明確規定的。其他主要方面還是有對銀行內部,對營銷人員不得采取以發卡數量計件提成的方式,并要求營銷人員保證營銷材料的真實準確,明確告知申請信用卡必須提交的材料和基本要求,同時要做好對客戶資料的保密等等。但是目前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各確實不排除個別銀行、個別員工違反規定,有關營銷過程中違規將信用卡營銷進行轉包、分包以及辦卡過程中會出現送禮物的現象,這個確實是存在的。原因首先是制度貫徹的不力,銀行都是有章不循,部分員工有章不循,這個各個行其實都有明確的規定,就是要考核是一個壓力,容易誘使銀行員工違反有關要求降低罰款的門檻。
至于銀行營銷人員違規推銷所產生的所謂年費問題,閆建東指出,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收任何費用,這是銀監會有明確規定的,發卡銀行必須建立信用卡激活的一個操作規程,激活前你必須對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準確的核對,不得激活信用卡引用合同未經申請人簽名確認,未經激活程序確認的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這是銀監會有明確的要求。
利益驅動致信用卡濫發現象普遍
有明確規定但是還是會產生這樣的糾紛,明擺著有些銀行是不是就違反規定,我們消費者權益就是受到了損害?這難道不是明擺著的嗎?怎么還會產生糾紛呢?在胡鋼律師看來,對于信用卡的管理,我們現在銀行業的法律建設方面主要是我們的《商業銀行法》還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但是對于銀行卡這項監管可能更多的還是我們銀監會2011年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應該叫做部門規章,首先這個規章法規性文件所謂的法律位階效率層次較低,這個管理辦法我是學習了一下,非常細致,但是由于它沒有很高的法律效力。銀行業協會還有相關的銀行法的專家,包括銀行經濟類的專家都提出應當設立或者說起草或者說考慮研究叫做銀行卡或者叫信用卡的管理條例,以此強化這方面的監管,因為我們比如對于存款來說,比如這種存款的合同,我們商業銀行相關合同比如說保險有關合同,它們內部要層層審核,而且很多文本還要報到我們的監管機構進行備案或者某種審核,所以這種背景下,它的制度層面或者從它的文本層面可能決定了或者杜絕了很多所謂霸王條款或者違規行為這么一種出現。而我們現在信用卡可能更多是一種積極行政的措施,法律的位階可能較低,這樣個別銀行從業人員可能急于某種經濟效益的趨勢或者說這種沖動可能有些違規的行為出現。
很多銀行的工作人員也是基于想發更多的卡,也有這樣的績效考核壓力在身上,不得不在推銷過程當中說的有點言過其實,或者說沒有真正給大家介紹信用卡它在使用過程當中應該注意的哪些問題,消費者應當承擔什么責任等等,這些方面可能說的比較少,更多談的是消費者可能會獲得什么樣的利益,獲得什么好處等等,宣傳過程當中不是特別的公允,特別是大家說你看不能把卡去推銷給那些孩子,比如說上大學的學生或者年齡比較大的年長老人等等,因為他們可能在還款方面能力不足,但是大家也看到銀行工作人員可能也不那么仔細的去核對你的身份、年齡等等,這個是不是還是比較普遍的?
對此,閆建東表示,在推銷銀行卡過程中,應該說類似的現象是存在的,我們有接受過相應的投訴,但是銀監會應該在文件規定方面已經明確指出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客戶發放信用卡,所以說低于18周歲的少年兒童只能是持有附屬卡的形式。另外在有關發放學生信用卡方面必須銀行要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從學生角度了解他是否有一定算是家庭供給也好或者自己勤工儉學也好,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但是必須要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方一般是說來自父母或者監護人或者其他的管理人這方面的人,還款來源方愿意代為還款的書面保證材料,必須還對第二還款來源放身份的真實性要進行真正的核對,這是咱們銀監會對有關發卡對象的規范,至于持卡人年齡上限這個確實沒有明確要求,超過60歲以后,當然各個行應該根據持卡人實際信用狀況來決定他的發卡的情況。如果把卡發給低于18歲的小孩則是發卡人員作了虛假材料,會受到相關的法律責任。
關于發卡人員把卡發給未成年人現象,胡鋼律師認為,如果說申請人由于某種原因他虛構相關自己的個人信息,比如說個人的年齡、收入狀況、資產狀況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從一般來說,那么你有一個虛假告知的前提,從我們民法的責任來說這是一種欺詐行為,而消費者也可能欺詐商家,不僅僅是商家欺詐消費者,而且商家欺詐消費者的概率要高得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的消費者由于某種原因提供虛假的信息,首先會造成你相關的合同無效,而無效產生的賠償或者補償的責任,恐怕都是要由我們提供虛假信息的消費者獨自承擔的,而且有可能你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如果是足夠嚴重的話,比如盈利為目的,糾集團伙性的可能要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說是利用虛假信息的行為是和剛才閆處長提到的銀行內部個別工作人員或者待辦人員共謀,那么雙方根據他們在共謀行為中所扮演角色,起到作為的大小來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這種責任可能是相應比例原則,也可能是相應的權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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