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臨海張先生錢包失而復得,遇到了一件啼笑皆非的事——
失主:我會酬謝對方,但對方怎能隨便花錢包里的錢呢?
律師:拾金不昧值得表揚,但不能要求巨額報酬,也不能侵吞財物
日前,臨海的張先生撥打本報維權熱線81812315稱,上月9日,他在臨海湖星村鎮銀行門口丟了一個錢包,被附近的楊大根(化名)撿到了。楊大根在銀行保安處留了自己的聯系方式,希望能盡快聯系到失主。
原以為遇到了拾金不昧的好人,但結果讓張先生頗感意外。“我錢包里有各類證件及1400多元現金。我聯系上楊大根,并約定好地點拿回錢包時,對方只將錢包與卡里的證件還給我,1400多元的現金已被他花光了。”張先生說,“當時,他稱借這1400元應急,月底會還我,可上月月底我打電話詢問時,他總是推托。”
錢包丟了,被“好心人”撿到了
2013年12月9日傍晚,張先生在臨海市東方大道的湖星村鎮銀行辦理業務后,不小心將自己的錢包掉在了銀行門口的馬路上。這個錢包被路過的楊大根看到了,他撿起來打開看了看,銀行卡、身份證等各類證件都存放在內,此外,還有1400多元的現金。而失主,早已不見了蹤影。
此時,楊大根恰好見前方站著湖星村鎮銀行的保安陳師傅。他便跑到了陳師傅面前,說自己撿到一個錢包。
“錢包你來保管,那么,失主如何聯系你呢?”陳師傅問。
楊大根便將自己的手機號碼寫在了一張紙上,交給了陳師傅,說失主要是找來,就聯系他。
張先生回到了家后,才發現自己的錢包不翼而飛,但天色已晚,回去尋找恐怕也是白費力氣。第二天一早,張先生抱著試試的心態,來到了湖星村鎮銀行,恰好碰到了保安陳師傅。
“確實有一個人撿到了錢包。”陳師傅將楊大根留下的聯系方式遞給了張先生。張先生心中一喜,想是遇上了拾金不昧的好人,心里很是感激。
錢包還了,可里邊的現金卻被花了
張先生撥打了紙條上的電話聯系到了楊大根,很是感謝楊大根,并表示會給予一定的酬謝。而電話那頭的楊大根表示自己身在寧波,第二天才能回來。
張先生告訴記者,之后的兩天,他打電話過去,對方皆稱自己還在外地,直到去年12月13日,楊大根才回到了臨海。那一天,張先生見到了楊大根,楊大根將錢包物歸原主。張先生打開一看,所有證件齊全,唯獨錢包里的現金空空如也。
“這1400多塊錢我暫時應急花了,這個月月底,我會還你的。”楊大根對張先生說。
張先生覺得楊大根是個講信用的人,便同意了。
“去年12月29日,我給楊大根打了電話,想問問看是否能將錢還我?”張先生說,“楊大根說自己在外地,2014年1月才會回來。”
1月3日,張先生再打電話給楊大根,其手機總是處于關機狀態,有時撥通了卻沒有人接。
“楊大根后來給我發了條短信,說現在沒錢,有錢了再說。”張先生說,“他沒告訴我什么時候能還,我心里也沒底。”
張先生覺得,雖說楊大根撿到了他的錢包,他也理應要感謝,但是這錢畢竟是屬于自己的,在未經自己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了這些錢,又無限期地推托不歸還,這很沒道理。可何時能將現金要回呢,張先生覺得很迷茫。
“等我有錢了,再還給他”
前日,記者聯系到了楊大根。對于自己使用了張先生錢包里的1400多元錢,楊大根并不否認。“我向別人借了些錢,所以先將這1400多元還給債主了。等我賺到了錢,會還給張先生的。”楊大根說,“我一沒偷二沒搶,這些錢只是暫時使用而已,何況我還做好事在先。如果我算是非法使用他人財物,那些撿了錢包后,不還給失主,自己用掉的人又是什么性質呢?”
記者將失主張先生的心情轉述給了楊大根,并問是否能給張先生寫一張欠條。“不行。”楊大根沉思了一會說,“等我有錢了再還他。”
而具體什么時候能還,楊大根沒有說一個確切的時間,只是一直重復“等有錢的時候”。
拾金不昧值得表揚
但不能要求巨額報酬,也不能侵吞財物
撿到錢包拾金不昧是應當嘉獎,而失主在人情道義上也可以表達適當的謝意。但是人情不代表法律,撿到的東西在法律上是屬于他人的所有物,拾物者是沒有權利對于他人的財物進行侵占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確地定義了“侵占罪”內容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所以在拾取他人財物后,已經找到失主的情況下拒不歸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嚴重的將直接構成犯罪。
當然在張先生同意將錢借于楊先生的情況下,這筆錢就轉化為楊先生向張先生的借款。而這筆借款與其他借款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區別,楊先生同樣承擔著償還的義務,如不償還張先生同樣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償還欠款。而楊先生不寫欠條,拖延還款等行為與撿拾到錢包的行為無關,僅僅是借款雙方的合意,是否要求寫明欠條、約定還款時間是張先生的權利。
最后提醒大家,拾金不昧是值得贊揚的精神,但這不是賦予你要求巨額報酬或者侵吞財物的權利。失主對于財物終究享有所有權,所以歸還失主財物才是拾金者應盡的義務,也是道德公義所倡導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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