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面協議是認定合伙關系的主要依據
如今老百姓家里但凡有點閑錢都想拿來投資,拉上幾個朋友,湊上幾個親戚,大家一起做點小買賣的也很常見。可誰知這小生意里也有大學問,搭伙搭不好還會搭出糾紛,鬧上公堂。
近日,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合伙協議糾紛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親戚就是曾經的生意好伙伴。
案例一
被告承認合伙關系法院調解解決問題
原告高某與孫某原系夫妻關系。2012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孫某的姐夫,與高某和孫某商量,要他們籌錢去福建承包土地種植蠶豆。見有賺錢機會,高某讓父母將房產抵押向銀行貸款,并將20萬元投資款通過銀行轉至王某的賬戶,同年10月,高某和孫某兩人先后到了福建幫忙干雜活。
但不久后,孫某與高某發生矛盾,鬧起了離婚。為了照顧小姨子的情緒,王某稱無法繼續與高某合伙,并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經營,高某投入的錢及銀行貸款的利息等蠶豆收成后將一起結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萬元)。
今年4月,合伙承包種植的蠶豆大獲豐收。王某卻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資金歸還。高某多次催討無果,只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歸還給原告高某投資款本金19萬元及利息。
雙方合伙時并沒有簽訂書面的合伙協議,原告高某手里的證據只有一張銀行轉賬匯款的憑證。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審時承認合伙事實,但是要求原告高某與孫某應當先歸還以前欠被告的錢,賬算清楚才愿意歸還投資款。
經過法院調解,高某同意歸還欠王某欠款,王某也歸還了高某的投資款。
原被告之間的合伙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二
被告不承認合伙關系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糾紛都得以圓滿解決。
在三門法院之前審理的一起合伙協議糾紛。原告齊某、黃某訴稱,2011年,原告與被告張某合伙聯系到三門某小區建筑工程施工業務,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一致同意把該業務介紹給他人施工,所得業務介紹費三人均分。后原、被告一起把該業務介紹給鄭某施工。
2012年1月12日,鄭某承諾給原、被告業務介紹費43萬元,并出具了承諾書。后被告張某分三次擅自從鄭某處領取了43萬元介紹費,并據為己有。兩原告得知情況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頭達成的協議對業務介紹費進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絕,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
庭審時,被告張某辯稱本案并不存在合伙事實,原、被告之間也沒有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合伙協議,原告提供的鄭某出具的承諾書中沒有兩原告的名字,43萬元業務介紹費是被告一人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合伙一般必須有書面協議,且原告也沒有提供雙方存在口頭合伙協議的證據,合伙的具體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確定。故此三門法院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釋法
書面協議是法院認定合伙關系的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法院才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
因此,法院認定合伙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但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另一方對合伙事實認可也無妨,正如高某合伙中蠶豆一案,雙方之間只要算好賬目糾紛便容易化解。
如果另一方對合伙事實不認可,就如前文所述齊某、黃某一案,兩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合伙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也無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俗語說“親兄弟,明算賬”,親朋好友一起投資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誰曾想這小買賣會變成大麻煩,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資有風險,合伙須謹慎,合伙前最好白紙黑字立下字據,以防日后出現紛爭有口說不清。
凡注有"浙江在線臺州頻道"或電頭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稿件,均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并保留"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電頭。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微信分享
看臺州新聞,關注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