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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寶敗訴 王老吉對怕上火廣告有合法權益
2013年12月25日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原標題:加多寶訴王老吉不正當競爭被駁回  怕上火廣告語歸廣藥

  今天上午,重慶市一中法院對原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加多寶公司)訴被告何某、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下稱王老吉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駁回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王老吉公司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對“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享有合法利益,其繼續延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廣告語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加多寶公司訴稱,“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是原告經營的知名商品紅罐涼茶的顯著商業標記,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襲該廣告語侵占了原告的商譽,使廣大消費者誤以為王老吉公司生產的“此”紅罐“王老吉”就是過去原告生產經營的“彼”紅罐“王老吉”。王老吉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判令王老吉公司承擔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的民事責任。同時,重慶一餐飲店商戶何某由于有相關涉案行為也成為被告。

  王老吉公司答辯稱,“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的權益屬于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的合法經營者即王老吉公司,原告是“加多寶涼茶”的經營者,不享有該廣告語的相關權益,原告主張的1000萬元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加多寶公司經商標權人許可于1998年10月起取得“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權,并用于其生產的紅色罐裝涼茶產品。原告為推銷其產品,設計了“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并與其關聯公司投入巨資制作了含有該廣告語的廣告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持續、頻繁、多種方式的宣傳,使該廣告語具有極高的知名度。2004年12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生產的使用前述外包裝和“王老吉”商標的涼茶產品為知名商品。2007年度至2011年度,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生產的使用“王老吉”商標的紅色罐裝涼茶產品連續五年列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一名。2012年5月9日,原告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并從該日起改用“加多寶”商標。之后,王老吉公司經商標權人許可取得“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權,并于2012年6月3日上市銷售其生產的使用“王老吉”商標的紅色罐裝涼茶產品,該產品在2012年度的銷售額為17億余元。王老吉公司為推銷其產品,制作了含有“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廣告語的廣告,并在其官方微博及被告何某經營的餐飲店進行發布。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廣告語的確立和使用,凝聚著創作者和廣告主的勞動和投入。一條成功的廣告語,可以讓廣告受眾印象深刻并與特定企業或產品形成穩定的聯系,從而成為具有識別性和顯著性的標識,能夠為使用者帶來經濟利益。廣告語的使用雖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定的行為之列,但該行為是市場競爭的一種方式,其行為秩序屬于市場競爭秩序的組成部分,理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或規制。知名且特有的廣告語,因其本身具有識別性和顯著性,能夠為使用人帶來利益,故應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涉案廣告語是對特定涼茶產品預防上火功能的直接表述,其產生之初并無識別性和顯著性可言,但經過加多寶公司多年來持續、頻繁、大范圍的使用,已經具有第二含義,能夠與其所指向的涼茶產品建立起穩定的聯系,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承載著極高的商品商譽,能夠為該商品的經營者帶來商業利益,理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其次,關于被告對涉案廣告語是否享有合法利益的問題。在知識產權領域中,設計者和使用者對其勞動成果應當享有權利是一般原則,但也有例外情形。在特定情況下,為誰設計和創作,可能成為決定其成果歸屬的重要因素。在確定標識利益歸屬時,不僅應當考慮該標識的創作、設計和使用行為,還應當考慮設計該標識的目的和使用該標識的實際受益情況等相關因素進而進行綜合評判。就本案而言,盡管涉案廣告語系原告創設并使用,但該廣告語是原告為定位和推銷“王老吉”涼茶品牌產品量身定做并使用的,是推廣和提升“王老吉”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涉案廣告語中,“怕上火喝×××”是產品功能定位,“王老吉”是產品指向,二者不可分割,共同構成了有機的整體。在原告不再使用“王老吉”商標后,王老吉公司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合法使用人,理應對為“王老吉”品牌量身定做并與“王老吉”品牌不可分割的涉案廣告語享有合法利益。從另一個角度講,本案中,加多寶公司不能再使用“王老吉”商標,無法再整體使用該廣告語。如果該廣告語由原告獨占,則原告和王老吉公司都不能整體使用該廣告語。如果讓王老吉公司使用,則能最大限度的發揮該廣告語的社會價值和經濟效益。

  第三,關于王老吉公司使用涉案廣告語的主觀意圖。王老吉公司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其延用涉案廣告語的意圖顯然是繼續維持或深化其原有的品牌形象,并無“搭便車”、損人利己或者巧取豪奪之主觀惡意,因而不具有不正當性。

  最后,關于王老吉公司使用涉案廣告語的行為結果。王老吉公司延用該廣告語,仍然是繼續宣傳“王老吉”品牌,不會也無法與其他品牌產品產生混淆,不會損害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也不會產生反競爭的效果。

  綜上所述,重慶市一中法院遂判決駁回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王老吉公司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對“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享有合法利益,其繼續延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廣告語在行為動機及行為結果上不具有不正當性,因而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何某同意王老吉公司在其經營的酒店發布涉案廣告語的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來源: 鳳凰財經綜合  作者:  編輯: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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