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之遠光燈:
相對于近光燈來說,遠光燈的光是平行射出的,光線較為集中,亮度較大,可以照到很遠的物體。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遠光燈的使用有嚴格規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會車時,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內不能使用遠光燈;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能使用遠光燈;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能使用遠光燈;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的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夜間超車時,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在照明較好的城區不宜使用遠光燈。
對機動車夜間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的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處以罰款并扣分的處罰;在機動車年檢安全檢測時,對私自安裝強光燈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將不予核發合格標志。
記者體驗:
城區七成車輛
遠光燈“掃街”
12月17日晚11點許,下了夜班,記者騎車經過臺州經濟開發區下洋潘小區附近,此時前方一輛SUV停在非機動車道上,刺眼的燈光將眼前的一切都吞沒了。記者小心探路,緩慢前行,還是差點被堆在路邊的石頭絆倒,跳下車一看,發現原來是白天施工尚未清除的石料,于是只好推著車繞過仍未熄滅遠光燈的SUV。經過時,發現駕駛員坐在車內,發動機還沒有熄火,似乎在等人。
12月19日晚7點到7點半,記者乘坐采訪車在臺州經濟開發區東海大道上體驗。從市中心醫院到歐尚超市,一路上車輛攜著光帶仿佛在黑暗的水面上流淌。即使是一兩百米開外的小轎車,一樣投射出有刺目感的光線。
分3個不同的地段,采訪車駕駛員小郭一邊放慢車速,一邊用反復切換近遠燈光的方式朝對向交會車“喊話”:你晃著我們了,趕緊變光!
但讀懂小郭“汽車用語”的車主并不多,體驗過程中,在反復提示下換用近光燈的僅3輛車。
在前往市中心醫院的東西向車道里,記者觀察了20輛車,僅一輛外地牌照的越野車、一輛大眾小轎車和一輛出租車在交會前主動開啟了近光燈。
這樣的調查結果,和兩年前記者在椒江鴻州大道某段和洪三路的調查情況幾乎一樣。
案例警示:
今年8月7日晚8點許,臨海河頭鎮的準大學生曉輝(化名),駕駛一輛輕便摩托車從河頭鎮駛往蘭橋嶺景村,去同學家詢問大學報到需要準備哪些東西。
因為是晴天,路燈亮著,光線適宜,他只開了近光燈。此時,對面突然有車開近,打著遠光燈。
“燈光很刺眼,晃了我的眼睛。”曉輝說,等他看到前方有人正在走路時,已經來不及剎車,他和行人雙雙倒地。被撞的程男子55歲,因為重型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不幸去世。
經調查,曉輝沒有考取駕駛執照,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面臨刑責和巨額賠償。而這個年輕人因多年前家里曾遭遇火災,一直借宿在親戚家,父親也不幸去世。巨額的賠償金和即將面臨的刑事責任,讓這個青年的人生在跨入大學校門前遭遇了重創。
2011年2月10日晚6點半,323省道天臺縣平橋鎮上丁村的利濟橋路段,奔馳車駕駛員小陳自西向東經過利濟橋時,對面開來一輛車,打著遠光燈,燈光一直照著小陳的眼睛。
“那時候什么都看不見,就見前方白茫茫的一片。”小陳說,待對面車輛離開視線,緊接而來的是眼前一團漆黑,“什么都看不清,當視覺有所恢復的時候,眼前忽然出現一個身影。”因為車速較快,此時剎車已經來不及,車子撞上了前方的人影,導致一位當地村民當場死亡。后經酒精測試,小陳并未喝酒。
交警說法:
市交警支隊秩序大隊一位負責人在談及濫用遠光燈的現象時告訴記者,這幾年我市機動車保有量迅猛增加,駕駛員大軍壯大,但駕駛水平良莠不齊,要遏制濫用遠光燈現象,最重要的是駕駛員必須提高駕駛的文明程度。
根據近5年來各交警大隊提供的粗略的《事故認定原因》統計顯示:濫用遠光燈極少或幾乎不可能被寫入事故主要原因中。而這一現象恰恰反映出亂用遠光燈難以取證的困境。
“這并不表示我們不重視這一現象,因為遠光燈不當使用確實存在許多安全隱患。”路橋交警大隊一位交警告訴記者,比如,正面會車時使用遠光燈容易造成“瞬間致盲”,致盲時間根據駕駛員自身視力,周圍環境不同持續時間也會不同,但最快也要持續2秒鐘左右,在這2秒時間里,駕駛員如同閉眼開車,對周圍的行人以及前后的來車觀察能力大大下降。
此外,交會車時開啟遠光燈,會降低人眼對來車車速及距離的判斷力。同樣原理,遠光燈所產生的超大光暈會占據人眼視覺中很大一部分面積,從而使得駕駛員對來車的寬度以及它身后情況的判斷力下降,從而會采取錯誤的操作。
據此,交警提醒駕駛員:放慢車速永遠比開啟遠光燈更有助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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