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監會:持股滿36個月老股東可在IPO時發售老股
老股轉讓細則落地。2日,證監會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IPO中公開發售老股做出了具體規定。該規定是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對此,業內人士表示,這有利于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引導股價充分反映市場價格,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
《規定》明確持股滿36個月的老股東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向公眾發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為促進新股合理定價,發行人需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并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發行、承銷等應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公司股東通過老股轉讓取得的資金,雖無鎖定要求,但發行人應當向投資者明確提示。
為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規定》對老股轉讓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明確老股持有期需在36個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轉讓的情形;老股轉讓后公司實際控制權不得發生變更、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保持公司穩定經營。
同時,為便于投資者全面了解老股轉讓的情況,充分評估老股轉讓對公司治理及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規定》提出了詳細、具體的信息披露要求。
老股轉讓是境外主要市場的成熟做法。深圳一券商人士對記者表示,老股東持股滿36個月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向公眾發售老股,這有利于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引導股價充分反映市場價格,而公司實際控制權不發生變更,保持公司正常運行,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上周末公布的新股發行改革意見要求,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鼓勵持股滿三年的原有股東將部分老股向投資者轉讓;發行人應根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新股數量不足法定上市條件的,可以通過轉讓老股增加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
此外,記者了解到,老股轉讓有關的登記結算、稅收繳付等事宜,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正在制定具體業務規則,將于近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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