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張茹穎
【案件回放】
沒有辦理易制毒化學物品購買許可證,卻非法購買了3噸鹽酸和100升硫酸牟利。11月27日,蔡某因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被仙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48歲的臨海人蔡某在仙居開了一家彈簧電鍍廠,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亦未辦理易制毒化學品備案證明。在巨額利益的驅使下,蔡某大著膽子與臨海一家化工原料公司聯(lián)系,于去年7月至今年3月期間,先后3次以2450元的價格,從該公司購買了3噸鹽酸和100升硫酸,主要用于除銹、電鍍。
【法官說法】
鹽酸、硫酸并不是稀奇的東西,在學校的化學實驗室很常用,那么為何買賣鹽酸、硫酸會觸犯法律?此案的經辦法官張巧巧解釋,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shù)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蔡某購買的鹽酸和硫酸等化學品是制造毒品的配劑,為防止不法分子買來用于制毒,國家對此管制非常嚴格,必須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蔡某的行為已構成了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因此,提醒廣大讀者一定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合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以免觸犯法律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
【鏈接】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簡單來說就是指可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料和配劑。我國列管了三類24個品種,硫酸和鹽酸屬于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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