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五種保險消費投訴不予受理
日前,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1月正式施行。該《辦法》對受理投訴主體、消費投訴方式、處理時限、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11月21日,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負責人就該《辦法》答記者問時作了進一步明確。
根據《辦法》規定,保險消費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消費活動中與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發生爭議,可以向相關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反映情況,要求解決爭議。消費者在進行投訴時,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也可通過電話、面談方式提出。消費投訴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提出,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為提出,但需要提供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另外,對于受理保險消費投訴事項,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應在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對于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投訴,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二是對于情況復雜的,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此外,該《辦法》也規定了五種不予受理的投訴事項:一是投訴事項不屬于保險消費投訴的;二是投訴事項不是保險消費者本人或其受托人提出的;三是投訴事項不屬于接收單位負責處理的;四是在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期限內,保險消費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五是本單位已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保險消費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在投訴處理的監管方面,該《辦法》突出并強化了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在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主要表現在:一是要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要健全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制度機制,明確工作部門和崗位,充實工作力量。二是要求保險公司總公司及其省級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要指定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并加強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分支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指導和考核。三是要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做好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有關信息的公開工作。四是要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要按照《投訴辦法》規定受理保險消費投訴,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告知保險消費者。五是要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每季度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其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情況。六是要求各級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強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的督辦、監督和考評,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投訴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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