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有量僅占16%的黃標車,卻排放著60%以上的污染物。國務院要求,到2015年基本淘汰長三角等區域內的黃標車。昨日,經再次修改的《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其中對黃標車、摩托車管理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
“汽車尾氣的監督抽測范圍,應當限于明顯排放黑煙的車輛,不能隨意抽測。”省人大常委會建議,將監督抽測的范圍修改為排放黑煙明顯的、被投訴舉報的和經機動車排氣污染自動監測系統篩選可能不符合規定排放限值標準的3類車輛。
條例草案還規定,環保部門可在機動車停放地對機動車進行排氣監督抽測,機動車不符合排放限值標準的,扣留環保標志,并責令限期維修、重新進行排氣污染檢測。機動車所有人對檢測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到排氣污染檢測機構進行復檢。而如果機動車逾期未維修或者重新檢測不符合排放限值標準的,其環保標志予以注銷,不得上路行駛。
此外,有固定營運線路的、長期在本省營運的、本省常住人員使用的3類非本省籍機動車,未取得環保標志的,也要在本省進行排氣污染檢測。
條例草案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劃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措施,加快淘汰黃標機動車。國家和省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中心城區,禁止摩托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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