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1萬元網購了一塊名表,賣家宣稱機芯是自動機械,買家收貨后卻發現是手動機械。買家認為,賣家是虛假宣傳和欺詐,訴至法院索要125萬元賠款。賣家解釋,因參考權威手表網站的信息導致編輯錯誤,并非故意欺詐。黃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臺州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去年5月5日,安徽姑娘小西(化名)在閑魚平臺看中了一款名牌男表,標價41.8888萬元,賣家是湖北某商貿公司。小西拍下了這款手表,并通過支付寶賬戶付了款。很快,賣家派專人將手表送到了黃巖,交到了小西手中。
幾天后,這塊手表停止不動了,小西聯系了商貿公司問原因。對方回復稱,這款手表需要手動上弦。
“買的時候明明說了是自動機械,怎么到手后就成手動機械了?”小西認為,商貿公司的商品網頁描述在誤導消費者,并索要相當于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商貿公司承認,因參考權威手表網站的信息導致編輯錯誤,并非故意欺詐,同意退貨但不同意三倍賠償。
雙方協商未果,小西一紙訴狀將商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因消費欺詐而致的懲罰性賠償金125.6664萬元。
法院經審理判定,原告訴被告存在欺詐行為,要求被告賠償其125.6664萬元的訴求與法不符,不予支持,遂駁回原告訴請。
這個案子,法院為什么這么判?法官介紹,商貿公司不構成欺詐的原因有三點。
首先,從交易過程分析,商貿公司并無欺詐的故意。去年,該手表還曾經歷兩次拍賣,商品網頁描述為“手動機械”,均因無人參拍而流拍。當時,如果商貿公司企圖欺詐,在初次拍賣時即可描述為“自動機械”。同時,商貿公司稱其是參考權威手表網站的信息而錯誤描述,應真實可信。在小西提出手表停止走動后,商貿公司即告知手表需手動上弦,也說明商貿公司并無隱瞞欺詐的故意。
其次,小西競買該手表非受欺詐所為。庭審中,小西稱,她和男友擁有勞力士、歐米茄、卡地亞等手表,她在參加拍賣前曾在網站、專柜及朋友處了解過涉案品牌手表,因此,她對手表及其核心部件應具有基本的辨別能力。這款手表如此昂貴,她在拍下前沒有向商貿公司詢問過商品詳情,明顯與常理不符。若小西明知涉案手表機芯為手動機械仍購買,那商貿公司的描述不管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均未讓她受到欺詐。
再者,小西未因本次交易而有所損失。在拍下手表后,小西支付的款項尚存放于第三方平臺,之后她向交易平臺申請退貨退款成功,未因本次交易受到資金損失,也沒有主張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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