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區、各單位高度重視境外投資工作,引導和規范浙江企業更好地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開展國際產能合作。
《意見》對哪些境外投資方向作出鼓勵、限制或禁止措施?
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
支持省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動浙江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穩步推進浙江鋼鐵、建材、石化、汽車、電力與能源、輕紡、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機械工程等優勢產能“走出去”,深化國際產能合作;
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省內企業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大力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業領域境外投資。
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限制省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
禁止省內企業參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資,包括:
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意見》指出,
對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在稅收、外匯、保險、海關、人員出入境、信息等方面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設立企業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手續辦理快捷通道,對涉及項目協調或境外招商的相關公務人員,縮短審批時間,為企業創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條件。
對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企業,引導企業審慎參與,并結合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提示。
對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嚴格管控。
浙江還將強化全過程監管,加強境外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查,防范虛假投資行為;及時將失信主體、責任人和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發展改革、商務、人民銀行、海關等有關部門在其境外投資備案(核準)、信貸、進出口、出入境等管理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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