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人”指的是經常性借貸給他人并以此牟利的個人,牟利方式主要是收取利息。
職業放貸所產生的危害不容小覷:借款人利益保護缺失,司法權威受到損害,誘發其他社會問題......社會上關于職業放貸人的新聞也是層出不窮。
注意,別以為這些離我們很遙遠。經對玉環法院近三年民間借貸案件進行統計:同一原告5-9次起訴的有267人,10-14次起訴的有83人,15次以上起訴的有95人。這顯然已經不是正常的民間借貸往來。
為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規范訴訟行為,日前,玉環法院出臺實施意見并發出首份職業放貸人名錄,經過審查,李某某、朱某某等51名法院的“常客”被列入該名錄。
哪類人群會進入到職業放貸人名錄?
以玉環法院前三年度至統計截止時間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本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起以上民間借貸訴訟(含本院訴前調解),或同一年度內涉及十起以上民間借貸訴訟的原告,均納入本院“職業放貸人名錄”。
此外,上面名錄中的這些人如果累計標的金額超過100萬的還將被抄送至市委政法委、市人民銀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
進入職業放貸人名錄,有啥后果?
◆在提起訴訟過程中,涉及被告對案件事實提出抗辯的,原告經法院兩次傳票傳喚出庭核實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拘傳;或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按對其主張的相關事實不予認定處理。
◆被告抗辯原告存在“當頭抽利”或“隱性高利“、“利息轉匯他人”等故意隱瞞借款人已還本付息等高利貸情形的,法官梳理原告以前案件類似慣常做法,對爭議事實在衡量證據優勢規則時,類案相關事實可作為綜合認定事實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涉及小額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對家庭正常經濟條件下,一方以月利率1.5%以上向職業放貸人借款,或在較短期間向他人多次小額借款累計金額較大等情形,應被認定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特征。
◆在訴訟過程中有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一律適用民事訴訟法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在民間借貸訴訟中嚴格按其實際發放的本金計算利息,總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規定標準部分,一律不予保護。
◆在執行過程中提出“長期租賃”等執行異議的,該當事人在本院其他案件中也有類似情形的,可作為認定其構成虛假租賃的重要理由。
◆法官視案件情節決定移送稅務機關。
◆如發現有存在高利轉貸、暴力索債等涉嫌違法犯罪事實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提醒,提高法律意識,遠離非法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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