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上午,路橋區委常委、公安局長鄭靈江帶隊對路北轄區的群租房開展消防檢查,現場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出租房屋,責令房東限期整改到位。




同時,在這個國慶、中秋假期里,路橋公安的蜀黍們一刻也不放松,全體在崗民警、協輔警隊員開展消防安全隱患大排查行動,將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十項鐵規”落到實處。







截止目前,全區出動檢查組1505組7975人次,檢查出租房屋39805戶,張貼“十項鐵規”公告通知書98817份,告知人數198688人,關停存在消防隱患的居住出租房屋1675戶,對43名拒不整改的房東做出行政拘留處罰。
案例案例一
陳某,因其位于路橋街道蔡於村的出租房內設置了10張床位,且存在電瓶車堵塞通道的消防安全隱患,我局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整改。在10月7日復查過程中發現陳某對電瓶車堵塞通道的事項拒不改正,我局決定給予陳某行政拘留兩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安某,因其位于路南街道上張村的出租房內設置了12張床位,且存在電瓶車堵塞通道的消防安全隱患,我局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整改。在10月6日復查過程中發現安某對電瓶車堵塞通道的事項拒不改正,我局決定給予安某行政拘留兩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林某,因其位于新橋鎮十甲陳村的出租房設置了十張床位用于出租并存在廚房使用明火區域及電瓶車停放區域未進行硬隔離、電線未套管等安全隱患,我局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整改。在10月6日復查過程中發現林某仍未改正消防安全隱患,我局決定給予林某行政拘留兩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王某,因其位于新橋鎮鎮北小區的出租房設置了十張床位用于出租并存在電瓶車堵塞消防通道、缺少消防器材等安全隱患,我局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整改。在10月6日復查過程中發現王某拒不改正消防安全隱患,我局決定給予林某行政拘留兩日的行政處罰。

9月30日,浙江省公安廳權威發布
關于嚴格管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及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的通告:
為深刻汲取火災事故教訓,有效預防和遏制居住出租房及電動自行車亡人火災事故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等有關規定,根據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決定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及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行為開展為期1個月的嚴管嚴控。
一、居住出租房內嚴禁設置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居住出租房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采用實體墻和混凝土樓板進行分隔,并分別設置獨立的出口。
二、居住出租房內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電器線路應采用阻燃套管保護,并安裝帶有漏電保護裝置的空氣開關。
三、走道、門廳、樓梯口、樓梯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四、居住出租房、集體宿舍等建筑內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五、網吧、足浴、KTV等公共娛樂場所和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區域應當獨立設置。除室外敞開區域的集中停放點外,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和防排煙設施。電動自行車充電插座或裝置應具備充電結束自動斷電功能。
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承擔相應職能的管理機構應當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行為進行集中清理,在禁停區域醒目位置張貼禁停標識,定時開展檢查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規停放、違規充電行為。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采取強制搬離措施。對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違規給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為以及居住出租房消防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以及居住出租房消防違法行為導致發生亡人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鼓勵社會公眾監督居住出租房消防違法行為以及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等違法行為。舉報電話: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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