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臺州頻道8月24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陳棟 通訊員 王嘉)“開什么玩笑,我才做了幾年生意,本都還沒收回來,現在房子說不租就不租了?”這些天,臺州臨海租客馬先生和自己的房東徐先生鬧得不開心,馬先生目前在做生意的房子是徐先生家的,兩人先后簽下了3年半的租房協議,如今生意正紅火,徐先生卻說不再租給他們了,馬先生懵掉了,“我這裝修費咋辦,我的存貨咋辦,還有我之前付給上家的轉讓費誰來補償我?”
2014年的時候,徐先生因為經營需要,看中了臨海市區某個店面房,恰巧當時該店的租客楊小姐租期還剩下兩個月到期,一問,大喜,因為楊小姐明確表示不想再續租了。于是,楊小姐在經過該店面房的房東徐先生的同意后,將房屋轉讓給了馬先生。在楊小姐的幫助下,馬先生和房東徐先生重新簽了一份三年期的租賃協議。同時,馬先生還付給了楊小姐店面“轉讓費”15萬元。
這三年來,馬先生在這里做生意也還算不錯。很快三年租期又滿了,徐先生和馬先生再次簽訂了租期為半年的租賃合同。現在半年租期又到了,矛盾也發生了且愈演愈烈。最終,二人鬧上了法庭。
馬先生稱,徐先生曾經口頭答應待六個月租期到期后,可以將店面長期續租給自己,而且自己也承諾不讓徐先生吃虧,房租標準按照附近的店面房所要求的房租水平支付。另外,馬先生之前在店里投入不少錢裝修,如今在店里還有存貨價值約四五十萬元,現在如果將店面搬了客源就沒有了,庫存很難短時間消化掉,資金和成本也回籠不回來。
馬先生的說法遭到了徐先生的否認,對方堅持自己從未答應過馬先生要長期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也沒有什么口頭協議存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這多出來的六個月租期就是為了馬先生考慮而給他的緩沖期,對于要求他賠償轉讓費的要求,徐先生認為馬先生很無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愿,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現合同期限屆滿,房東不愿意續租,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已終結,租客應當將租賃房屋騰退并交付。馬先生主張的轉讓費15萬元由徐先生承擔的證據不足,故最終法院判決馬先生依法向徐先生騰退所租店面房。
關于轉讓費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在現實生活中,所謂的“轉讓費”非常普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我們日常所說的”轉讓費”可以看作是這一領域或者行業的交易習慣,當事人應當予以遵守。只要是當事人之間自愿產生的轉讓費,應該予以認可,且該筆費用一般是付給前任租客的,和房東沒有直接關系,故一方要求房東返還轉讓費的做法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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