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臺州頻道8月9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陳棟 通訊員 毛林飛 楊捷)同桌酒友們沒有料到,和自己一同出行的朋友姚某,會在旅途中猝死,更讓他們尷尬的是,同行的所有人都要對姚某的死負責,還要作出賠償。日前,三門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1963年出生的姚某是臺州三門人,在某建設公司從事施工員的職業。去年11月上旬的一天,在朋友葉某的組織下,姚某參加了去天臺白鶴龍穿峽游玩的活動。
游玩結束后,天色已經晚了,姚某和葉某等一行七人在天臺吃了晚飯,飯后又去了歌廳K歌。在歌廳唱歌期間,姚某喝了兩瓶啤酒。一直快活到半夜,眾人各自回賓館休息。可是第二天天亮大家驚慌的發現,昨晚還活靈活現的姚某竟然已經猝死了。
發生意外后,姚家人將矛頭指向了與姚某同行的六個同伴。他們認為,姚某的朋友明知姚某患有心臟疾病不能喝酒,仍然勸其喝酒,不加以制止,與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要求六個同伴承擔責任。
今年1月,妻子黎某及兒子姚某某一紙訴狀將葉某某等六人告至法院,請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0萬余元。
案件受理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協議,由六被告支付給原告5萬元,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
經辦法官介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明知共同飲酒者存在患有心臟疾病等不宜飲酒的情形,予以勸酒,則需對損害結果負相應賠償責任。另外,即便共同飲酒者不存在不宜飲酒的情形,在其飲酒后陷入危險狀態時,應給予相當照顧,直至該狀態消除,否則仍需對共同飲酒者自身損失及由其造成的他人損失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共同飲酒者對彼此的人身安全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即飲酒者只見應當適當地相互提醒、勸阻、照顧、幫助義務,而且共同飲酒者之間不能強制勸酒、灌酒,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責任。”法官提醒,親朋好友聚會,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但“小飲怡情,大飲傷身”,像“感情深一口悶”這樣的勸酒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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