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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臺州市競爭執法、食品藥品典型案件
2017年03月08日 來源: 通訊員 李寶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3月8日訊(浙江在線通訊員 李寶)

  一、競爭執法典型案件

  1、天臺乾軍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等13件系列網絡虛假交易案

  (立案辦理單位: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為了增加網店交易量、好評率,短期內快速提升網店經營商品的排名,進而獲取更多的商品交易機會。天臺縣乾軍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天臺華云貿易有限公司、臨海市周周貿易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在天貓商城平臺開設的網店,通過網絡委托第三方對其網店經營的商品進行刷單操作,虛構商品交易記錄,從而提升網絡交易量和好評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臺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臺縣乾軍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虛構交易的“炒信”行為,集中罰沒26萬元。

  案件警示:

  炒信是指在網絡交易平臺上利用網絡虛假交易炒作商家信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虛構網絡交易的炒信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炒信”通過虛假炒作實現自身信用評價超過同業經營者,擾亂了市場正常的同業競爭關系,妨害了同行經營活動,嚴重損害了電商信用體系;“炒信”使消費者無法獲得真實的信用信息,被虛假的“信用”信息所蒙蔽,作出錯誤的交易決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2、臺州和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立案辦理單位: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當事人臺州和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銷售奧迪汽車時,將車主的汽車保險業務推薦到其指定的6家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并按所推薦保險業務首保商業險7%、續保商業險4%等比例向保險公司業務員收取費用,并假借“保險手續費”、“服務費”等名義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但實際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亦無相應服務發生。至案發止,共收取“保險手續費”、“服務費”等合計592837.39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沒62萬多元。

  案件警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包括經營者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商業賄賂行為,根據其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案是典型的汽車保險領域商業賄賂,保險公司及其業務人員為爭取交易機會,與部分汽車4S店串通,在4S店既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情況下,又沒有提供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按固定保費比例向4S店支付所謂的“保險服務費”。這種商業賄賂行為剝奪了其他保險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機會,影響和沖擊了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損害了廣大保險客戶的切身利益。

  3、金華平等19人串通投標案

  (立案辦理單位: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溫嶺市橫峰街道東洋村村民委員會對本村5間宅基地進行招投標報名,每間標底為120萬。當事人金華平等19名投標人為壓低中標價,事先商量串通投標,內定中標人,并由中標者給予未中標者約10萬元的補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屬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19名當事人罰沒共計77萬元。

  案件警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根據其情況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的串標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無序競爭、惡意競爭行為,擾亂了正常的招投標秩序,從本質上改變和破壞了招投標的初衷和實際意義,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該案的查處,給試圖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利的不法分子予以沉重打擊,有效規范了市場秩序。

  4、臺州市五洲生殖醫學醫院發布虛假廣告案

  (立案辦理單位: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當事人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在其官方網站及百度推廣上發布醫療廣告,使用“唯獨一家”、“開創者”、“頭家”、“首家”等詞語進行宣傳,對“顯效率97%以上”、“康復率89%以上”、“幾無反彈”、“無副作用”、“基本無隱患”、“見效率九成以上”、“安全無毒”等宣傳內容,以及各種療法療效對比內容,均無法提供來源及出處,也無相關數據支持。該行為已構成發布虛假廣告和未經審批發布廣告的行為。椒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對當事人罰沒35萬元。

  案件警示:

  為了吸引更多的患者前來就診,醫院采取在網上發布大量明顯與現實不符的虛假廣告,比如虛構特殊榮譽、鼓吹擁有卓越的治療技術及顯著的療效等;誘使不明真相的患者前去診治,使患者受到了極大的傷害。該案的查辦,對醫療機構發布類似違法廣告的行為產生了較大的震懾作用,為規范醫療廣告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5、臺州寶驛汽車銷售公司發布貶低他人廣告案

  (立案辦理單位: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發布一張約3米乘以5米的橫幅廣告,廣告布上印有“超級軸距同級最長”、“同級最大的貫通式全景天窗,寶馬最大、同級最大”;“最強動力,同級最快、同級最低油耗”等內容廣告。經查,該廣告中的“同級”是指寶馬、奔馳及奧迪這三種品牌,具體指向差不多價位的奔馳GLA車型、奧迪Q3車型及寶馬新老款X1車型。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臺州市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沒5萬元。

  案件警示:

  《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違反該規定,應對廣告主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當前國內汽車消費升級,汽車銷售競爭越趨激烈,一些品牌汽車為了擴大汽車銷量,在同級汽車配置上加大針對性宣傳力度。作為汽車品牌銷售4S店應如實宣傳自身品牌優勢和性能指標,卻采取貶低他人方式抬高自己,違反了廣告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6、鼎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銷售假冒瓷磚案

  (立案辦理單位:三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當事人鼎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明知工程承包合同要求使用上海斯米克品牌瓷磚,卻為了獲取更大利潤,在明知臨海市成利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銷售的斯米克品牌瓷磚系假冒的情況下,仍以50元/平方米、62.5/平方米的價格,分別購進“300*450mm”800包、“300*500mm”5包、“800*800mm”680包的假冒斯米克品牌瓷磚,其實質是將采購的侵權商品銷售給發包方。該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三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假冒瓷磚共計1485包,并處罰沒82萬元。

  案件警示:

  這是一起工程領域承包方銷售假冒商品的典型案件。此類違法行為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嚴重擾亂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在接到受害人的舉報后,第一時間依法介入并查處了該案,對侵權當事人作出重罰,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有效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

  7、王光祥組織領導網絡傳銷案

  (立案辦理單位: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MMM互助社區”宣稱是一種錢生錢的投資模式,服務器建立在俄羅斯,通過電腦匹配給其他需要資金的會員,“每日利息為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通過承諾畸高收益,引誘群眾投入資金。當事人王某祥作為“MMM互助社區”的仙居地區總代理,通過建立微信群,利用“MMM互助社區”不斷發展人員加入成為會員,鼓動他人投入資金,形成層級關系,并以下線的投資額計算直推獎和領導獎,發展下線100多人,層級在五級以上。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仙居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等相關規定,于2016年7月,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將該案移送仙居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案件警示:

  此案是典型的網絡傳銷案件。網絡傳銷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無實體機構,許以高收益,打著無風險高獲利的口號,讓投資者盲目跟風,進行大量投資,從而實現組織者短期套利后抽身而退,參與者損失錢財。市場監管部門利用電子取證設備鎖定微信、QQ等大量涉案證據,開展數據分析,成功查獲該案,制止了傳銷蔓延,維護了社會穩定。

  8、王曉兵生產銷售假冒衛生巾案

  (立案辦理單位: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當事人王曉兵未取得無營業執照及生產許可證,在無消毒設施的生產環境下,擅自生產外觀標識酷似“七度空間”商標的衛生巾。當事人無法提供“七度空間”商標注冊人的使用許可,至案發時止,共生產了假冒“七度空間”衛生巾360萬片以上,庫存假冒“七度空間”衛生巾468600片。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數量巨大,已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立案查處。

  案件警示:

  當事人生產的假冒“七度空間”衛生巾,侵害了“七度空間”商標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嚴重危害了女性消費者身體健康,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主動查處該違法行為,將該案依法移交給公安部門查處,有力地打擊了不法分子的制假氣焰,維護了消費者的身心健康。通過該案的辦理,提醒廣大女性消費者謹慎購買衛生巾等日用產品,建議到正規的超市或便利店進行購買,并查驗包裝及產品是否完好。

  9、保健品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

  (立案辦理單位: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當事人趙亞東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的“合輝牌越維顆粒”、“杜仲骨碎補膠囊”、“中科華美牌氨硫葛鈣膠囊”、“頤銀牌頤銀膠囊”四種保健食品產品宣傳資料中含有“消除、抑制炎癥……”、“直擊病灶……”等預防、治療各種疾病的內容,并針對老年人顧客召開了宣傳會進行宣傳促銷。當事人通過上述宣傳,至案發時止,“合輝牌越維顆粒”、“杜仲骨碎補膠囊”、“頤銀牌頤銀膠囊”等三種產品的銷售額合計7648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罰沒10萬元。

  案情警示:

  我國《廣告法》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宣傳對疾病具有預防、治療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本案當事人在銷售保健品時,用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宣傳產品功效,屬于典型的引人誤解虛假宣傳。違法分子通過“夸大宣傳”擺噱頭、“健康講座”作幌子、“免費活動”行誘惑、“權威證明”為虛構、“義診體檢”設騙局等方式,取得銷售對象信任,進而購買其產品。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謹慎選購,科學保健,理性消費。

  10、張麗麗虛假宣傳推銷化妝品案

  (立案辦理單位:玉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當事人開設的保健品商行在向消費者推銷一款“心維雅活膚保濕水”化妝品時,在經營場所的墻板上書寫了“保濕活膚水成份:金縷梅精華(功效)收斂毛孔美白補水;五味子乙素(功效)抗自由基抗氧化”、“案例:李女士45歲工作壓力大不護理皮膚(導致)皮膚干燥黃褐斑,(使用)活膚水2周左右,皺紋變淺不干燥(黃褐)斑逐漸消失”等文字內容,并當場以此內容向消費者作虛假的說明。經查,上述內容中的產品功效及事例均系當事人杜撰,無任何依據和出處,其目的是當面向消費者推銷時借助此虛假說明,以期打動消費者銷售出產品。該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行為。玉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規定,對當事人虛假宣傳推銷產品的行為,罰沒5萬元

  案件警示:

  該案是典型的化妝品虛假宣傳案。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在推銷化妝品、保健品等商品時,不得對性能、用途、質量作夸大、虛假宣傳。該案的查辦,維護了公平競爭秩序,任何經銷商必須誠實守信,不得利用虛假、誘導手段來欺騙消費者,違者必受罰。

  二、食品典型案件

  1、程某等人生產并通過網店銷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且假冒保健食品的減肥膠囊案

  (立案辦理單位: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消費者舉報稱服用從淘寶網店購買的減肥產品燃脂天天瘦后產生心悸、失眠等反應,經查,該產品標稱保健食品文號和“藍帽子”標識,經對樣品檢測,發現含有西布曲明等成分。臺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涉案當事人立案調查,會商臺州市公安局并邀其先期介入偵查,于10月19日對程某等人經營的淘寶網店進行查處,將案件移送臺州市公安局并聯合成立專案組深入偵查;經追溯,于11月16日搗毀了程某上線位于安徽淮南楊某等人的經營窩點,并隨后查處了楊某下線的一個淘寶網店;繼續追溯楊某等人上線,多次到黑龍江、廣東蹲守摸查,于12月29日冒著嚴寒搗毀了哈爾濱的生產窩點,摧毀了廣州的銷售網絡。該案市場監管局、公安局聯合層層追溯,轉戰南北橫跨四省,搗毀黑龍江哈爾濱制假窩點1個、摧毀浙江臺州、安徽淮南、廣東廣州銷售網絡4條,查扣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減肥膠囊成品11700多盒(包括內容物相同但外包裝名稱不同產品)、散裝和塑鋁板裝膠囊產品115.6余萬粒,以及有關生產設備、包裝材料、半成品等,涉案銷售金額5000多萬元;抓獲并采取刑事措施11人。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添加禁用物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西布曲明為禁止使用的藥品,非法添加于食品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西布曲明雖有減肥效果,但可能導致心腦血管病癥的發生,該成分不會被非法制售者在產品上標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消費者不要輕信速效減肥產品,在食用后短期內有明顯效果、或者身體產生不適的,應當高度懷疑產品非法添加化學成分。

  2、臺州市御神酒業有限公司制售添加西地那非的配制酒案

  (立案辦理單位: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下旬,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對轄區的酒類產品進行抽檢,經檢測,臺州市御神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八正神明配制酒”含有西地那非成分。8月18日,臺州市市場監管局稽查支隊會同開發區分局對臺州市御神酒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添加西地那非,采用高度食用酒精、部分食藥兩用植物浸泡液、水,調制成25%(V/V)配制酒,查獲12個儲罐中尚未灌裝的含西地那非原酒44噸,成品酒23495瓶計4.37噸,涉案貨值350萬元,僅少量售出。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2名生產企業人員及2名銷售商被刑拘,該4名人員現已被椒江區人民法院判刑。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以添加藥品方式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西地那非俗稱“偉哥”系處方藥,必須在醫生指導下服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不得添加,脫離醫生指導的情況下食用西地那非,可能對食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本案中生產者不詳知西地那非的危害,在生產的約50噸酒中加入100Kg西地那非原料,因原料純度原因,經檢測酒中含西地那非還是達到約1000mg/Kg,相當于每公斤25度的酒中含西地那非10片(藥品規格每片100mg),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極易過量攝入,潛在危害嚴重。

  臺州市在2014年查辦含西地那非成分“雄霸伴侶酒”案件的過程中,分析發現存在行業潛規則現象,報請上級局組織查處,201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部署全國范圍內整治,成效明顯,但一些違法者將非法添加生產轉移至小酒廠、偏遠酒廠,應引起警惕。

  3、三門縣華生酒廠生產摻假摻雜黃酒、臺州市白云釀造酒業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酒精為原料生產黃酒案

  (立案辦理單位: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三門縣華生酒廠于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間,采用食用酒精、焦糖色、食用香精、水等以混合勾兌的方式生產、標稱糯米黃酒,共生產3批次850箱(350ml/袋×40袋/箱),按每箱售價16元計貨值13600元,案發后被查扣庫存450箱,售出部分被責令召回148箱。該廠案發后有依法從輕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被處以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銷售所得4032元、并從輕處以貨值十倍的罰款136000元。

  臺州市白云釀造酒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聯系曹某以每噸5850元的價格購進8.5噸食用酒精,現金支付價款49725元,購進的高度食用酒精作為生產黃酒原料。經檢驗食用酒精中的醛(以乙醛計)含量超過國家食品標準。白云釀酒公司采購上述食用酒精時,未真實有效履行查驗供貨者相關票證,致不能追查食用酒精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二)項的規定,被處以警告。白云釀酒公司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被處以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酒精、并處罰款124312.50元。2016年3月被行政處罰后,白云酒廠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臺州市人民政府、椒江區人民法院、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未按標準工藝、以不合格原料生產食品案。

  釀造黃酒用95%(V/V)以上食用酒精勾兌,生產者為降低成本獲取更大利潤、增強市場競爭,對勾兌生產的黃酒標稱釀造,觸犯法律,受到懲處。食品經營者、消費者在采購黃酒時,應留意價格,對明顯低于成本價但標稱釀造的黃酒要謹慎選購。

  4、陳某等人無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鹽案

  (立案辦理單位: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30日,臺州市黃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搗毀陳某等人租用在黃巖區西城街道半洋王村無證生產食用鹽窩點。陳某等人利用工業鹽與未加碘精制鹽隨意混合、分裝,假冒“雪濤”牌加碘精制巖鹽,現場被查獲假冒“雪濤”牌包裝袋和防偽標識20多萬張、原料工業鹽和攪拌機等生產設備,經追查查明,陳某等人生產銷售涉案假冒偽劣食用鹽共1000箱48000包,貨值9萬余元。同時黃巖區市場監管局并案查處陳某等人對他種味精重新包裝,假冒“快鹿”牌味精,生產銷售7000余箱計70000余包,貨值70萬余元。黃巖區市場監管局將陳某等人移送公安機關,并聯合對銷售網絡進行追蹤,共抓獲涉案人員16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現已提起公訴。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采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銷售食品案件。

  生產者為降低成本增加銷量,采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大,構成犯罪;十多名各地銷售攤販、銷售人員,因未履行《食品安全法》對采購食品的索證索票的法律義務,銷售假冒偽劣食品,成為共犯。

  5、高潤濤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鮮楊梅水果案

  (立案辦理單位: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24日,一段網絡小視頻顯示有人對鮮楊梅水果用液體浸泡后裝箱,臨海市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網絡小視頻中人員講話口音、場景線索,兩日內迅速排查并取締了高潤濤開設于臨海市白水洋鎮通濟堂村的楊梅收購點,查獲高潤濤超范圍使用脫氫乙酸鈉和甜蜜素的混合溶液浸泡的楊梅,涉案貨值100697.40元。6月26日晚,該局第一時間公布案件信息,平息網絡輿論,及時立案調查并依法對高潤濤處以罰款1510461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件。

  脫氫乙酸鈉和甜蜜素雖然是食品添加劑,但依據國家食品標準規定不得用于新鮮水果,超范圍使用即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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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2016年度臺州市競爭執法、食品藥品典型案件

標簽: 案件 市場 執法 競爭 藥品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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