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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個字被罰20萬!這個小老板的經歷堪比教材
2016年12月16日 來源: 臺州商報 夏仲超

  

  方林富是誰?

  乍一聽這名字,很多人會覺得陌生,但說起他就是那個,因為一個字被罰20萬的炒貨店老板,不少人都會有印象。

  讓他挨罰的,是他的炒貨店廣告語中用了一個“最”字。

  這個理著小平頭、看上去有些倔強的臺州仙居人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會因為這個攤上大罰單。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挨罰的事還沒結束,方林富發現,自己的名字被其他人搶注成商標,賣的還是自己店里在銷售卻沒有注冊的食品。

  20萬元的罰單該怎么解決?方林富還能賣“方林富”炒貨嗎?比起剛知道被其他人搶注了“方林富”商標時的焦慮,此時的老方已不再是“熱鍋上的螞蟻”。咨詢了相關律師后,他逐漸冷靜下來,開始為這場因名聲而引起的麻煩事“亡羊補牢”。

  艱辛創業二十余年,小小炒貨店在杭州城炒出了知名度;因廣告語中的一個“最”字,他收到一張20萬元的罰單;不服氣的他告了執法部門,“民告官”新聞又讓他爆紅;大額罰款事情尚未了結,自己的名字又被別人搶注商標;他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經歷,給正在創業的你我帶來哪些啟示?

  小買賣做成大事業炒貨店名聲大噪

  1986年,老方與妻子一起到杭州“闖”事業,在開炒貨店之前,他干過很多工作。

  賣烤番薯是老方在杭州做的第一份活。“那個時候,烤番薯的價格是8毛一斤,我的手藝好,到我這兒排隊買番薯的人,一點都不比現在少。”

  那會,起早貪黑地拉著烤薯桶在街頭叫賣,雖然辛苦,但讓老方嘗到了不少甜頭,賺到一些錢。

  “沒有好好上學,只能干些辛苦活。”老方說。除此之外,他還當過店小二,騎著三輪賣過水果。

  “沒什么特別的,跟所有外出打工的人一樣,都很苦。”回想那段經歷,老方很淡定,那時許多臺州人都到杭州打工,他們兩口子是最早的一批。

  炒貨店是老方1990年開起來的。

  一開始,老方賣的是炒瓜子、炒核桃、炒栗子等,漸漸地,店里的貨品越來越多。因為品質好,沒幾年,他的店就在杭城打響了名氣。

  糖炒栗子是他們家的明星產品,每到這個季節,買的人都要排長隊。傍晚時分的隊伍要比中午長,很多時候買個炒貨排個半個鐘頭、一個小時很正常的。“不管是烤番薯,還是炒貨,品質就是口碑,要踏踏實實做產品。”老方說,這是炒貨店生意好的“秘訣”。

  名聲漸起時,趁熱打鐵開出連鎖店本也無可厚非,但老方還是堅守著他的小店。夫妻二人分工有序,他負責采購材料并熱衷于研究加工技術,而妻子龐清連主要在店里招呼顧客。

  “現在杭城打上‘方林富’商標的炒貨,都是從這家小店賣出去的。”老方說,杭州還有幾家“方林富炒貨”則是他親戚所開,但他沒有開加盟店和分店的打算,只想守著一家店,踏踏實實做好品質。

  因一個“最”字被罰20萬元

  因為東西好吃,幾年前,老方也上過報紙。不過,上了頭條,乃至成為社會焦點的,還是在今年年初。

  今年1月初,老方收到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20萬元處罰。

  其實,這事之前早有征兆。

  去年11月,兩名男子到炒貨店里買糖炒栗子,當老方拿起包裝袋裝栗子給他們的時候,兩名男子卻指著袋子邊沿上的“杭州最好吃的栗子”一行字,告訴老方,這種行為已經違反新《廣告法》,并要求老方給他們一人1000元的“封口費”。

  老方以為是勒索,就把這兩人趕了出去。沒曾想,“勒索”事件一個星期后,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工作人員來到店里,說他違反了新《廣告法》,要罰20萬元。

  20萬元,對于一家炒貨店意味著什么?看到白紙黑字上的這個數字,老方和妻子都懵了。

  “按照目前的市價,一斤瓜子20多塊,我得炒一萬多斤啊!”老方說,雖然生意不錯,但這樣的代價還是太大了。

  他解釋,之所以用上“最好吃”等詞語,因為這些都來自顧客的評價。老方覺得,這就是口碑,把老百姓的聲音打出來,沒有錯。

  “再說了,我有十幾年的炒貨經驗,無論是從貨源、設備、技術上,都有稱自己是‘杭州最好吃的炒貨店’的底氣。”

  但即便老方義正言辭,在法律面前,這依舊沒有說服力。

  消息被媒體披露出來后,一時間,老方成了名人,省里、中央、甚至是國外媒體都聞風過來采訪。

  面對媒體,老方把他的解釋重復了一遍又一遍。

  他把炒貨店招牌上的字也改了。“杭州最優秀的炒貨店”變成了“杭州真優秀的炒貨店”。之后,老方向杭州市市場監管局提起行政復議,但得到的答案是維持原有處罰決定。

  “青海湖,一塊石碑上寫著‘中國最美的湖’都沒事,收購板栗的那個村子寫著‘中國板栗第一村’的大招牌也沒事,憑什么我一個‘最’字就要被罰20萬?”老方覺得冤。

  今年8月份,他把杭州市區兩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告上了法院。

  不過,他的妻子更愿“息事寧人”,對于老方的這一做法,她并不支持。

  “我就想要個說法,不管告到哪里,都要一個說法。”老方說。

  有了之前事件的余溫在,老方這一“民告官”的舉動,在媒體發酵下又占據了頭條。

  今年11月,這起案子開庭審理,截至目前,法院判決還沒有下來,預計要半年或一年才會有最終結果。但不管最終結果如何,這起案子都將成為新《廣告法》實施后的典型。 “方林富”

  被他人注冊了商標老方維權再次上頭條

  或許是被新聞事件帶熱,大額罰款事件后,老方的生意越來越好。

  老方說,要謝謝這些顧客的支持,要是沒有他們,他的店可能就開不下去了。

  但“蹭熱度”的不只有這些普通消費者,還有一些人,讓老方看來,簡直就是“找麻煩”。

  老方沒想到的是,這次的麻煩要比上回更棘手。

  “有一個律師朋友告訴我,有人用我的名字注冊了商標。難道從此以后我的店里,不能再售賣肉脯和番薯干了嗎?”老方說,聽到這個消息,讓他又氣又悔。

  他后悔的是當時自己怎么就沒想周到。2009年,老方把帶有他本人頭像的“方林富炒貨”注冊了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給他頒發的《商標注冊證》上顯示,有效期至2019年6月20日。

  當時,他只注冊了第29類11(以炒貨為主)的商品。但時過境遷,生意越做越大,老方賣起了果脯、肉脯等當初沒有添加注冊的食品。

  而搶注商標的那兩個人,分別來自內蒙古和余杭。其中一位申請的是2901至2908的8個小類和2912小類;另外一個則多申請了2913小類,也就是說,所申請的與老方一樣都屬于第29大類,而這些食品老方在店中也已銷售多年。

  “你看,一條是1月份,另外一條是3月份,都是在我被罰20萬元之后注冊的。”老方認為,對方是看到年初的新聞才申請的商標,有“蹭熱度”的嫌疑。

  這個“大麻煩”經過媒體的報道后廣為人知,也引起了許多網友的熱議。

  有些表示了對老方的支持,認為樹大招風,老方應維護自己的權益。

  也有網友發出了質疑:“全中國叫方林富的又不止他一個,難道就只有他能用這三個字做商標嗎?這一定是炒作。”

  對于這些聲音,老方頗有些無奈。

  一開始得知這個消息時,老方如熱鍋上的螞蟻不知所措。

  但在咨詢律師的意見后,他顯然淡定了很多。

  “我現在是‘亡羊補牢’,把之前漏掉的,以后可能涉及到的類別都進行申請注冊。”他不斷表示,自己不會觸及法律灰色地帶,但也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么,老方該怎樣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對方成功注冊“方林富”商標,老方還能在自己的炒貨店里銷售果脯、肉脯嗎?記者聯系相關法律人士,為大家答疑。

  方林富還能賣“方林富”嗎?聽聽法律界人士怎么說

  自己的名字被他人注冊商標,銷售的還是同一大類的東西,如果對方成功注冊了“方林富”商標,老方還能在自己的炒貨店里賣果脯嗎?老方該如何維權?勝率又有多少?昨日,記者聯系了相關法律人士,聽聽他們是怎么說的。

  一旦對方申請成功,方林富未注冊的品類或遭禁賣

  【北京大成(寧波)律師事務所程梧展律師】

  經過檢索,除了方林富自有的商標外,其他商標注冊為29類“方林富”的商標有兩個,一個尚處于初審公告期,另一個處于申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方林富可以對處于初審公告期的商標注冊申請提出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因為對方現在沒有成功注冊商標,所以在這段時間內方林富可以繼續在原來使用的范圍內繼續使用這個商標。不過,一旦對方注冊成功,那么,未注冊的這些品類就有被禁止使用的風險。但方林富若想在炒貨店里售賣果脯、肉脯等產品,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可以使用“方林富炒貨”商標。

  當然,如果方林富有證據材料證明自己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而他人以其姓名申請注冊主觀上存有惡意,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方林富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損害了他的在先姓名權,他也可以主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不妨以惡意搶注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商標無效

  【臺州飛呈知識產權有限公司董事長、浙江飛呈律師事務所首席顧問何金爐】

  方林富炒貨及圖商標在29類別里面2911類群組,而另外兩個注冊的人申請的不是2911類群組里面的商品服務項目,所以兩者并不在同一類群組中,方林富不能就此進行商標維權起訴。

  我建議方林富以惡意搶注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商標無效。

  怎樣算是惡意搶注?如果雙方不約而同想到同一個商標,一同注冊,那是搶注,但如果有一方已經具有知名度等,另一方再行注冊,那就是惡意搶注。從這方面來說,方林富的商標確實可以認為是“惡意搶注”,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商標無效。至于舉證方面,方林富在此之前上過電視、報紙等多家媒體,在杭州有很高的知名度,為此可以將這些以及廣告、商標注冊證等作為證據。

  可能有些讀者認為,商標“方林富”與“方林富炒貨”并沒有太大關系,但從專業的角度看,“方林富”是商標的主體,“炒貨”體現的是商品名稱,這兩個字有與沒有并無二致。

  現在國家對知識產權越來越保護,關于商標不規范、商標維權的案子也越來越多。雖然現在市場上假貨不少,由于國家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打擊力度明顯加強,因此侵權人隱匿性越來越強,維權成本也高了許多。所以,現在的創業者們一定要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亡羊補牢,雖有時還能及時補救,但若是前期已經做好十足的保護,能防止他人侵權。

  申請注冊公司后,就要申請商標注冊,我建議找專業的代理機構做。舉個例子,方林富在注冊炒貨類的商標后,應該就相關類別的食品和35類(替他人推銷等)一同注冊。這是一門腦力活,專業機構能最大程度保護該知識產權。另外,在外包裝上,一定要申請版權登記或外觀專利,這樣形成一張立體知識產權保護網,讓自己的產品免受侵犯,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方林富”的教訓是什么

  無論是一個“最”字引起的20萬元罰單事件,還是被他人注冊商標事件,方林富的案例都非常典型。一連串的事件為何發生?歸根究底,都是“沒有主動學習知識”的結果。

  當前,距離“20萬元大額罰單事件”已近一年了,關于這起案件究竟如何裁定,“是支付這筆20萬元的罰款,還是降低處罰金額”仍不得而知,但不管結果如何,這都將是新《廣告法》頒布后的典型案例,都將具有現實的意義。

  其實,從新聞的角度來說,20萬元罰單的熱度已經消退,方林富將杭州市區兩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告上法庭也已過一個月,事件本身已不再具有新聞時效性。但方林富經歷的事件,卻給許多正在創業或打算創業的臺州人帶來了諸多的啟發。

  其一是法律意識的淡薄。在產能過剩、物品極大豐富的今天,方林富炒貨店能在杭城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實屬不易。面對這個來之不易的口碑,作為老板,如何去維護這個品牌,是其基本職責。新《廣告法》出臺后,關于冠“最”字廣告要被處罰的新聞,充斥著各種平臺,觸目可及,方林富卻沒有去關注;當有人來店消費,并且提醒他“廣告語冠了‘最’字,會被處罰的”,他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方林富現象告訴我們,固然,他是老一輩的創業者,沒有知識,沒有法律意識,被罰20萬元,值得同情,但如今,若不去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光憑“一臉誠實”地創業,也是行不通的。

  其二是現代創業者需要產權意識。隨著法治中國的推進,產權制度會越來越完善,它既規范著市場發展秩序,又保護著創業者,這樣一件武器,每一位現代的創業者理應擁有。趁著新聞熱點來搶注商標,不得不說對方的商業敏感性確實強,但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方林富產權意識的薄弱。不能說方林富沒有產權意識,他也曾注冊了商標,但在注冊時,只注冊了當時在銷售的一個小類,并沒有從炒貨店長遠的角度考慮,沒有顧慮到商品擴張的空間。這充分說明,他對產權知識的掌握還是不夠的。

  或許在許多人看來,“違法”這兩個字離自己非常遙遠,對于新出臺的法律并沒有主動學習,但從方林富的經歷充分說明:創業道路上,了解法律、學習法律知識是很重要的,裝備現代經營意識是必要的。

  并非所有帶“最”字用語都違法

  去年9月1日,新修訂的《廣告法》正式施行。其中最受關注的還是“絕對化用語的使用”。

  那么,所有帶“最”、“一”、“極”字的用語都屬于《廣告法》禁用的絕對化用語嗎?

  有業內人士表示,除已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外,其他有近似含義的廣告用語是否違法,由執法機關結合廣告個案的語義、語境和事實依據,進行綜合判定。像“首個”、“獨家”、“唯一”等用語,如有事實依據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誤解的,則允許使用。也就是說,在廣告行業法律實踐中,這些詞語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合法使用。

  第一,“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詞語是無法證實或者證偽的形容詞,屬于絕對禁止使用。對此,早前國家工商局還明確表示,“頂級”、“極品”、“第一品牌”等詞語,《廣告法》列舉的是同樣含義的絕對化用語。

  第二,“頂級”、“最高”、“最大”、“最先”、“全球首發”等詞語,是沒有限定范圍或者限定范圍無法通過客觀證據證明的描述,屬于相對禁止使用。

  第三,在限定范圍可以被客觀證明的情況下,此類詞語可以在證據充足的條件下進行使用。

  但是作為形容詞的絕對化用語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業內部的產品描述,二是表達企業的經營理念或目標追求,三是作為固定用語中的一部分。而絕對化用語如果作為序數詞或數量詞出現在廣告中,則可以如實使用,但需要同時具備這樣的條件,即表述真實、完整清楚,不至于誤導消費者。

原標題: 炒貨商販方林富的教訓

標簽: 罰款 老板 教材 經歷 教訓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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