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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椒江開出新《環評法》后首張罰單
2016年11月24日 來源: 臺州商報 陳霜 徐麗平 張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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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環評法》實施近三個月,對企業來說節省了審批時間,提高了審批效率,對環保部門來說,接下來環保事中與事后監管將更加嚴厲。近日,椒江區環保分局依據新《環評法》,對轄區內一家砂洗印染企業,開出了15萬元的首張環保罰單。

  據了解,在近期的一次環保專項行動中,椒江環保分局的執法人員,在對轄區的一家砂洗印染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于2015年年底,將廠址搬遷至椒江巖頭化工區,不過,這家企業的砂洗技改項目,卻在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了,并在今年的9月初,擅自投入試生產。在這一段調試期間,這家企業的污水沒有正常納入管網。在檢查中,環保執法人員發現,這家企業的廢水檢測數據顯示,其COD指標為199mg/L,屬于廢水超標排放外環境。

  對此,椒江區環保分局根據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立案查處,并依據企業新建項目約1000萬元的實際投資總額,依法對該企業處15萬元的罰款,并責令其停止生產,補充相關環保審批手續,給了企業負責人一次深刻的教訓。

  那么,新《環評法》與舊法相比有什么不同?對企業來說意味著什么,有哪些影響?昨天上午,記者采訪了椒江區環保分局副局長阮麗華。

  根據新《環評法》,環評行政審批將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而是與其他幾個審批程序同步進行,但仍需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簡單來說,就是由“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

  “新《環評法》的修改出于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的目的,有效優化了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減輕了企業的負擔。”阮麗華說。

  同時,新《環評法》規定,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此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登記表需由建設單位報環保部門審批。備案省去了審批環節后,企業只需帶齊相關材料遞交到辦事窗口,若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可領取備案憑證,無需現場檢查,無需等候。

  據介紹,新《環評法》取消了行業預審,不再將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為環評的前置條件。

  “近期,椒江有多家企業因為水土保持前置,項目遲遲無法報上來,新《環評法》實施后,取消了這項前置,可以大大節省企業審批時間,減輕了企業的負擔。”阮麗華說。

  優化審批流程,節省審批時間,并不意味著削弱審批的監管之責。根據新《環評法》,對存在“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可以對其處以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換句話說,項目如果是上億元的話,罰款可以超過百萬元,與此前最高20萬元的處罰額度相比,威懾力大大增強。而“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則意味著“未批先建”的企業有可能面臨前期投資“打水漂”的窘境。

  此外,新《環評法》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這一修改將增強規劃環評的有效性,規劃編制機關必須對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進行響應。同時,新《環評法》規定,規劃環評意見需作為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且后續項目環評內容的審查意見應予以簡化,這也進一步體現出規劃和項目之間的有效互動。

原標題: 15萬!椒江開出新《環評法》后首張罰單

標簽: 環評 審批 椒江 罰單 環保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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