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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期間,9歲學生楊某在學校操場東側圍墻外與同學玩耍,突然連接該圍墻的一大門墻柱倒塌,將楊某砸傷。經過治療,楊某雖然撿回了性命,但嚴重的傷勢還是讓他身體多處構成殘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那么究竟誰應該為楊某的受傷承擔責任?日前,臨海法院一審審結該起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判令學校賠償楊某96萬余元。
廢棄墻柱倒塌,9歲學生被壓墻下
2014年10月30日中午,在臨海某鎮中心校就讀的楊某吃完飯后,與幾個同學相約來到學校操場東側玩耍,大家玩“躲貓貓”正高興的時候,旁邊的一堵廢棄墻柱突然倒塌了,大家眼睜睜看著倒塌的墻柱將楊某壓住。
等同學們緩過神來,趕緊叫來老師,將楊某送往醫院。由于傷情嚴重,楊某輾轉臨海、上海、寧波等醫院,總算撿回一條性命,然而轟然倒塌的墻柱還是給楊某的身體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傷痛。
經司法鑒定,楊某傷情構成多等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下降,需要三級護理。楊某父親說,因楊某受傷,治療費花了近50萬元,而對楊某及家人造成的精神創傷更是無法修復。
墻柱倒塌,誰應擔責?
庭審中,學校認為雖然廢棄的大門和倒塌墻柱是學校建造的,但當時在學校操場東側建有教師集資房,2004年學校因為要開辦幼兒園,向集資戶租賃了一部分場地,于是就在學校圍墻和集資房西側外墻通道處建造了該大門和墻柱。2009年左右租賃到期,應各集資戶要求,學校對該大門和墻柱予以保留,未予拆除,之后該大門及墻柱由各集資戶進行管理。
另外楊某與同學在午休期間自行到廢棄大門處玩耍,而且存在攀爬等危險行為,因此楊某自己及其監護人也應承擔50%的責任。
法院:建設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學校作為涉案大門墻柱的建設單位,對于該建筑物倒塌造成楊某的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學校認為涉案大門墻柱倒塌有其他責任人的,其在向原告賠償后,可以另行向第三人追償。涉案大門墻柱位于學校附近,楊某作為該校學生,午飯后上課前與同學一起在涉案大門墻柱旁玩耍,其行為并無不當,對自身造成的傷害不應承擔責任。因此,判令學校賠償楊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經濟損失計人民幣96萬余元。
原標題: 廢棄墻柱突然倒塌砸傷9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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