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互聯網在方便我們的同時,又“打擾”著我們。
比如說,原來寫信需要個把月時間才能寄到對方手里,現在發電子郵件只要幾秒對方就可以收到。不過,查看收件箱時,又不可避免地看到一些廣告郵件。
又比如查資料的時候,原來需要翻大量的書才能找到答案,現在打開搜索引擎一搜就出來好多。可是有時候,點開一個鏈接,頁面馬上蹦出好幾個廣告,有時候甚至找不到關閉按鈕。
告訴你一個好消息,從下個月開始,這種情況會大大改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月8日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剛才提到的兩個“煩惱”該《辦法》中有明確規定哦!
互聯網廣告的概念是什么?
互聯網廣告概念是《暫行辦法》的核心與基礎,也是社會各界關心的焦點問題。目前《暫行辦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對互聯網廣告進行了界定,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互聯網廣告的類型,共分為五類: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互聯網廣告必須顯著標明“廣告”
網絡大V若發布廣告違法需承擔法律責任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
“也就是說,對互聯網廣告的發布有決定權者即廣告發布者。這個決定權,指的是不僅能決定是否發布廣告,還有時間、有可能對要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核對。”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張國華司長稱。
一些粉絲量很大的網絡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發布廣告,他對該廣告也具有掌控權,因此屬于廣告發布者。
微博微信等平臺也有制止發布違法廣告的義務
不同于傳統廣告,《暫行辦法》將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行為特征界定為“推送或者展示”,并規定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依法承擔《廣告法》所規定的預先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這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并沒有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但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臺。例如微博、微信、電商平臺等平臺上的用戶作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暫行辦法》規定當平臺在明知或者應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發布平臺發布違法廣告時,應當予以制止。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未經審查發布這些廣告將受罰
以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為主,以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
《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結合互聯網廣告的特征和互聯網廣告業發展的新趨勢,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的管轄權進行了規定:
一是以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為主。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確定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的原則為基礎,《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二是以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
考慮到互聯網廣告發布鏈條長、廣告資源碎片化、廣告精準投放帶來的不同瀏覽者同一時間在同一網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廣告等特征,規定:“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三是廣告主自行發布廣告的,由廣告主所在地管轄。
在互聯網廣告中,有海量的互聯網廣告是由廣告主在自設網站或者其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上自行發布的,這一部分廣告出現違法,由互聯網廣告的廣告主所在地管轄。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接投訴、舉報后,由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有利于更快斷開違法廣告鏈接,形成“一處違法被查,全網清掃干凈”的高效監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原標題: 再忍三天!煩人的網頁彈窗和垃圾郵件馬上有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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