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婚假怎么規定?
答:新修訂的《省條例》取消了晚婚給予12天的獎勵假規定。即在2016年1月14日前登記結婚的還未休假的,可以享受3天法定婚假再加12天的晚婚獎勵假共15天。在新修訂《省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結婚登記的,只有法定婚假3天。
問:關于產假、工資有何變化?
答:新修訂的《省條例》規定,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30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這30天獎勵假,只要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都可以享受。
問:護理假有什么新規定?
答:新修訂的《省條例》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問:女方哺乳假有什么規定?
答:每天1小時哺乳時間與哺乳假是兩個概念。
《省條例》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這條規定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象。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規定,哺乳(含人工喂養)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
問:難產、生多胞胎還能增加假期嗎?
答: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問: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后,原先獨生子女家庭能否繼續享受獎勵和扶助政策?
答: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后,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和扶助政策的,可以繼續享受(除了按規定退出的)。
2016年1月1日之后只生育一個子女、且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能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且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的,可以享受獎勵扶助金,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可以按規定獲得特別扶助。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此前已經享受《省條例》規定獎勵的不用退還。
原標題: 新修訂的《省條例》產假、婚假、哺乳假有何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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