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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首例“高利轉貸”罪被判刑
2016年02月03日 來源: 臺州晚報 包斌斌 李潔

  向銀行低息貸款,再將這筆貸款以民間借貸的方式,高息轉借給親戚,以謀取利息差,這種看似“精打細算”的小聰明,實則充滿著巨大的風險,并觸犯了法律的底線。近日,溫嶺市人民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邵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這是溫嶺法院是第一次做出這個罪名的判決,在臺州也是尚屬首次。

  從銀行貸100萬元,轉借給親戚

  邵某,今年52歲,家住溫嶺市溫嶠鎮,每年都有20多萬元的收入。一天,外甥孫某稱要投資白銀期貨,只要邵某借他錢,月息9%。邵某心里的小算盤是:這100萬元借出去,一年時間就會收到上百萬的利息,可能比本金還多。而孫某平時利息都能及時支付。

  2013年3月6日,邵某憑著個人信用以進貨的名義向當地銀行貸款100萬元,再加上自己的60萬,將160萬元匯到了孫某指定的銀行賬戶。

  一開始,一切按計劃進行,孫某每月付給邵某144000元的利息。2013年8月17日,邵某提前歸還100萬貸款。

  事實上,孫某只是一個無業青年,借錢放高利貸,后來放不出去,就以借款還“借款”和支付“利息”。2014年12月中旬,孫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00多萬被溫嶺市公安局抓獲。民警在偵查中,發現了邵某的轉貸的行為。去年的8月10日,邵某被警方抓獲。

  庭審中,堅稱月利息為2%

  去年11月,溫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邵某辯稱,他借給孫某160萬元,剛開始是幫忙臨時調用資金10天。“后來孫某讓我把錢借給他,銀行的100萬他給我2分利息,我自己的60萬元給我4分利息,每月利息44000元。此外,他每個月還給我10萬元本金。利息加本金,孫某每月共轉賬給我144000元。”邵某說。

  公訴機關提供了孫某的證言,證明每月還的144000元支付的都是利息,因而建議法庭對邵某關于“孫某每月支付10萬元本金”的辯解不予采信。

  近日,溫嶺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2013年3月6日,邵某向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月息為9厘3(9.3%。)。后邵某于同日將該100萬元貸款,以月息9分出借給孫某賺取利差。2013年8月17日,邵某提前還貸,期間向銀行共計支付利息35588元。自2013年3月6日至8月6日,邵某從孫某處獲取利息360000元,違法所得數額為324412元。

  法院認為,邵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邵某在案發前且于銀行借款期限內歸還了用于高利轉貸的借款的本息,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官說法

  高利轉貸是個少見卻又常犯的罪

  法官解釋,以高利轉貸罪的關鍵就是資金的來源是套取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然后轉貸給他人,獲利數額又比較大。也就是說,取得銀行的貸款出借給他人賺取利息差,達到一定數額就會構成犯罪。

  例如不少企業就在打“擦邊球”,以生產經營的名義從銀行貸款,然后陸續以高利息出借給其他從金融機構融不了資的中小企業,賺取利息差。但是因為企業的資金流轉比較復雜,時間、金額都有交叉,調查起來比較困難。如果沒有舉報的話,公安機關也不會主動去查證,真正進入法院獲得判決的就很少。

  進一步說,如果是個人從銀行貸款出來,用于炒房、炒股等投資,會不會構成犯罪呢?“這倒不會。”法官說,銀行貸款是需要說明用途的,而你只是編造了一個用途,頂多是屬于“變更用途”,刑法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不構成犯罪。

  如果個人貸款是用于投資別人的生意,而且雙方約定是穩賺不賠的,那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種投資的性質應為“明為投資,實為借貸”,如果獲利達到一定的數額,就有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

原標題: 臺州首例“高利轉貸”罪被判刑

標簽: 轉貸 高利 利息 萬元 銀行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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