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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不還被起訴微信聊天記錄當證據
2016年02月01日 來源: 臺州日報 毛林飛 王興華

  1月25日,三門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微信聊天記錄成了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最終判決鄭某歸還羅某2.2萬元。

  2013年,川籍女子羅某與三門人鄭某通過社交網站認識,鄭某每天對羅某噓寒問暖,兩人的感情很快升溫,發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鄭某稱自己投資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念在鄭某對自己關心體貼,“熱戀”中的羅某便向鄭某的信用社卡上匯了1萬元。過了一周,鄭某稱自己投資的項目還差三萬元,看“男朋友”為生意如此費心費神,羅某又向鄭某的農業銀行卡匯了1萬元。再過了一個禮拜,鄭某稱自己把車抵押在別人那里借了2萬元,每天要付150元利息,馬上要籌錢贖回車輛。心生疑念的羅某這次并沒有爽直匯錢,在鄭某的“軟磨硬泡”下,羅某有所保留地向鄭某農業銀行卡匯了2000元。

  眼看著羅某不再那么爽直,鄭某對羅某的關心問候也越來越少,兩人的關系變得越來越冷淡。而后,羅某多次向鄭某催討借款,鄭某一拖再拖并分文未還,甚至玩起了“失蹤”。無奈之下,去年8月,羅某一紙訴狀將鄭某告上法院。由于當時羅某沒有要求鄭某打借條,法庭上,她提供的證據只有銀行轉賬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上,鄭某微信賬戶發出信息所稱的銀行戶名及賬號,與羅某實際轉賬所至的銀行戶名及賬號一致。那么,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借款依據?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雖沒有借條、收條、欠條等債權憑證,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原件及微信上的錄音、圖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視聽資料原件,內容真實合法,且證據間能印證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已發生的事實,依法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遂依法判決被告鄭某償還原告羅某借款本金2.2萬元。

  法官提醒,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電子數據與生俱來的易修改、易偽造、易刪除等特點,給法院審查認定其真實性帶來了難度。因此,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大家通過微信等網絡工具證明借貸關系,除了要完整保存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外,還要有其他輔證。當然,最好是通過借條及轉賬憑條等來證明借貸關系,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原標題: 男子借款不還被起訴微信聊天記錄當證據

標簽: 聊天 聊天記錄 記錄 證據 借貸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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