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我市出臺了《臺州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辦法,機關事業單位房產出租,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將其所屬的各類辦公性用房、商業(生產)性用房、倉儲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場地、構筑物等,經批準以出租方式交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營、使用的行為。
屆時,機關事業單位若對擬新增或已出租到期的房產進行出租,須在出租前或到期的三個月之前提出房產出租方案,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相關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出租時,則應將出租房產審批表及相關資料提供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公開招租方式確定承租戶。
房產租賃期限一般為三年以內,最長不超過五年。對用于賓館、超市等行業且面積較大的房產,可適當延長。房產出租到期后,如繼續出租的,應重新審批。公開招租未成交的房產,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業主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重新進行公開招租。
對于租金,辦法也進行了詳細規定,即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在扣除相關稅金后,機關事業單位應及時上繳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賬戶。租賃期滿后,機關事業單位不得認購、退回或折價收購承租人的固定資產或裝修費用。
經審批同意出租的房產,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間內,如原承租方愿意繼續租賃的,機關事業單位可與原承租方按月簽訂臨時協議,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應當向原承租方聲明該臨時協議在招租工作結束后即予終止。
此次辦法的另外一大亮點是,對違規界限也作了明確。有下列行為的,將責令單位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意壓低招租底價,招租底價與同類地段房屋招租價格相比明顯偏低的;未按合同約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規定時間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頂抵本單位費用、換取福利等;租金收入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非稅收入結算賬戶的;不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據悉,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出租但租期未滿的房產,允許維持原租約至租期屆滿,原租期履行結束后,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原標題: 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房產出租規定元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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