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三門一水泥供應商,2013年期間,他與本地一家銷售水泥建材的商店建立生意往來。老王是這家水泥建材店的負責人,與兒子小王共同經營。而后老王去世,小王開始獨自打理生意,也在李先生那兒買過幾批貨。
李先生稱,他于2013年9月30日對雙方之前的交易進行了結算,對方尚欠3萬余元貨款沒有支付,后來生意沒有繼續做了。為了討回貨款,他多次打電話給小王溝通,而對方總是含糊其辭。
李先生看催討無望,便一紙訴狀將小王告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其購買水泥的貨款。今年5月底,三門法院健跳法庭受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
李先生和老王、小王交易時都沒有留下書面憑證,只有李先生單方的電腦記賬。庭審過程中,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向小王催討貨款的錄音。在該份錄音中,李先生僅提到其與老王在做生意時還有3萬余元貨款未結,讓小王對其生意多加照顧,而小王并未對該筆貨款做出正面回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李先生起訴稱,被告尚欠水泥貨款3萬余元,但無法舉出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李先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之責任。最后,健跳法庭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在買賣關系中,買賣雙方應當保存好交易過程的憑證,對于貨物的運送,貨款的交付最好進行書面確認,確保賬目清楚,一方面方便雙方記賬、結算,另一方面避免糾紛的產生。在訴訟過程中,錄音等電子資料雖然能夠作為證據提交,但是對于此類資料作為證據的要求相對會較高,要求條理清楚,獲取途徑合法。
原標題: 僅憑錄音來起訴追索貨款被駁回
看臺州新聞,關注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線臺州頻道"或電頭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稿件,均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并保留"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電頭。新聞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郵箱:10562920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