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世界范圍來看,汽車領域反壟斷規制都是重點和熱點問題。作為汽車生產的重要區域,歐盟、日本都制定了汽車領域相關的反壟斷規定,中國也不例外。在比較借鑒國外反壟斷經驗的基礎上,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立足于我國汽車業的實際情況,起草了《反壟斷指南》的初稿。

中國首部行業反壟斷指南
“它是唯一一部涉及到具體行業的指南,預計也會成為我國的第一部行業反壟斷指南,”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吳東美副處長如是說。“《反壟斷指南》的制定,不是閉門造車,是經過了我們執法實踐,執法經驗的積累后起草出來的。”
據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盧延純副局長介紹,之所以制定《反壟斷指南》,目的在于對相關法律條款及其適用性予以細化,對汽車市場常見限制競爭行為的合法性和評估給予指引,給市場提供更為明確的合理預期,降低經營者的合規成本,從而規范行業競爭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據悉,自2011年開始,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就已對我國汽車業的經銷模式、商務政策、價格情況等等開展了調研,并且出具了相關課題研究報告。指南目前分為前言和五個部分,重點對于壟斷協議的規制和豁免、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解讀。
新能源汽車推廣期等特定情形下的轉售價格限制可主張豁免
根據《反壟斷法》,第13條是禁止橫向壟斷協議,第14條是禁止縱向壟斷協議,而第15條規定了即便是第13條和第14條禁止的壟斷行為,如果符合第15條規定的情形和條件,可以予以豁免適用第13條或第14條。若反壟斷執法機構發現或經營者自查后發現其企業存在《反壟斷法》第13條或第14條禁止的行為,但是經營者可以證明該壟斷行為為符合第15條的要求,是可以主張豁免的。當然,豁免必須要由經營者提供可信的證據來加以證實,而不是簡單的聲明或理論的、假設的主張。
如外界所知,在已公開的汽車領域價格壟斷案件中,部分是屬于企業限制經銷商向消費者或者向第三人的轉售價格,這是屬于《反壟斷法》第14條所明確禁止的。對于車企根據《反壟斷法》主張豁免其短期轉售價格限制的具體情形,指南目前特別考慮了新能源汽車。
不同于傳統汽車,新能源汽車售出后,將有配套的充電樁建設等售后問題需要廠家持續跟進,而推廣該產品對于資源的節約和環境的保護將起到不小的裨益,因此,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期內,廠商或者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進行短時間的一定限制,是為了給經銷商最大程度的激勵,進而促進新能源汽車的銷售,或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提供更好的售前售后的服務。這樣的行為,是可以主張豁免的。但對于推廣期設置的具體時長,目前還沒有具體期限。
吳東美舉例說,若企業關于聯合采購或聯合生產等專業化的協議,如果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進產品標準的統一等,可以產生積極的效應,且在相關市場沒有產生嚴重的排除限制影響,并且由這些協議帶來的效益提升和成本下降的優勢,不僅僅停留在經營者內部,而是能夠同時向消費者進行分享,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考慮對其進行豁免。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行為屬于“可主張豁免的情形”。如最終由汽車供應商承擔費用的保修和召回服務中的零配件價格、最終控制人相同的同一企業集團下屬實體之間的定價行為、真實代理協議等。而無論是企業對于專業化協議的制定,還是對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期內的豁免等,這些行為,必須符合一個《反壟斷法》第15條規定的條件:相關行為沒有嚴重排除相關市場的競爭。“因此,相關市場界定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它是我們在分析市場競爭的一個前提性步驟,雖然對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來說,市場界定不是必須的步驟,但是市場界定對我們考量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是很重要的。“吳東美如此表示。
原標題: 新能源車推廣期轉售價格限制可申請反壟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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