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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借名購房合同的效力?
2015年10月27日 來源: 臺州商報 通訊員 黃華峰 記者 周麗麗

  近年來,房產所有權變更頻繁,其中涉及的糾紛也不少,尤其是認定借名購房合同效力的問題。

  今年,市民李先生為獲得首套房的優惠政策,借其弟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而其弟由于做生意虧空把房子賣給了他人。那么,李先生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對此,臺州仲裁委員會建設仲裁中心的工作人員稱,判斷借名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問題在于其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禁止性規定可分為效力型禁止性規定和管理型禁止性規定,兩者區分標準在于是否違反了公共利益。前者因違反公共利益無效,后者與公共利益無涉,應為有效。對此,應根據當事人訂立借名購房合同的目的而區分判斷:如果當事人訂立借名購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購買政策性保障住房,則其因違反公共利益而無效;倘若其目的在于規避限購政策或信貸政策,因其未違反公共利益,應為有效。李先生如與其弟訂有借名購房合同,按上述分析,因不違反強制力性效力性規定而有效,可按借名購房協議的違約條款或合同約定的補救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原標題: 如何認定借名購房合同的效力?

標簽: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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