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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環保部門解讀《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
將散戶納入管理,填補監管空白
2015年10月09日 來源: 臺州日報 記者盛鷗鷗

  劃定禁限養區、關停違規養殖場、組建“三沼”綜合利用服務組織……一直以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都是“五水共治”的重要組成部分。7月1日起,《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開始實行。

  “此次實施的辦法不乏新亮點。”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的趙處長解讀該辦法的同時,還分析了我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以及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總路線。

  將散戶納入管理,填補監管空白

  該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的養殖污染防治。這里的畜禽養殖戶,是指畜禽存欄數量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而認定的規模標準是,生豬存欄200頭以上,其他畜禽存欄數量按照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換算比例折算。

  “就是所謂的散戶。這次新辦法的大亮點,是將這些散戶也納入管理范圍,填補了規模以下養殖監管的空白。”趙處長介紹,以往關于畜禽養殖的各類辦法,都只適用于規模化養殖場的管理,對那些“低小散”現象基本束手無策。“這樣的治理效率是比較低的。”

  畜禽養殖產生的污染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廢水、糞便及亂拋亂放的病死豬等,容易使細菌繁殖。“還會有重金屬殘留,這是因為飼料中含有添加劑,這些重金屬會在自然里累積,形成污染。”

  趙處長介紹,從養殖總量分析,規模上養殖場少,“低小散”問題較突出,是臺州畜禽養殖業目前的現狀,污染量大面廣。“所以,將散戶納入監管契合我市實際,有利于畜禽污染的防治。”

  “誰污染誰治理”,明確責任主體

  為什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難度大?趙處長說,從客觀原因看,主要是養殖場投資小、基礎設施簡易,沒有足夠場地處理廢棄物造成的。加之養殖戶環保意識薄弱,尤其是外來從業人員,導致未經處理的廢棄物隨意排放。同時,農業防治基礎比價薄弱,缺少技術投入。

  “而這些問題,在新實施的辦法里都有相應體現,進一步明確了主體責任。”他介紹,該辦法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承擔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

  畜禽養殖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治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露;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其實,資源化、減量化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總路線,也是今后工作的主要目標。”趙處長說,雖然畜禽排泄物看起來是廢物,好好利用起來就很有價值。如何做好生態消納,克服目前存在的客觀難題是關鍵。

  除了主體責任,該辦法也從政府、主管部門、相關部門三個層面進一步明確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職責。此外,還進一步規定了對禁限養區具體管理要求,落實了畜禽養殖綜合利用的途徑、環保要求及配套設施建設要求。

  設立處罰標準,引導養殖業轉型升級

  有污染就要有治理,對于畜禽養殖時存在的環境污染行為,又是如何處理的?

  趙處長坦言,這在以前,都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或者《固廢污染防治法》進行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的出臺,讓這些環境污染行為有了針對性的處理標準。”

  辦法規定,畜禽養殖戶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畜禽養殖戶未經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露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同時,該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經依法批準,可以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并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規定權限范圍內實施。

  “可以說,這些都旨在引導養殖業轉型升級。”趙處長說,如果養殖方式轉變了,治理方式轉變了,會給整個養殖業帶來更好的發展。

 

原標題: 市環保部門解讀《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

標簽: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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