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紀委在一起投訴中發現,被投訴對象是區西派出所一民警,而案件受理單位是區西派出所。雖然案件僅涉及家庭糾紛,分局紀委還是遵循利益回避制度,向局黨委建議由分局治安大隊受理此案。今年2月以來,我市實施公安機關利益回避制度,嚴格規范公共權力運行,全力推進“陽光警務”建設。
2月2日,市公安局出臺《臺州市公安機關利益回避暫行辦法》,要求全市公安民警、職工、輔警、邊防和消防官兵嚴格公正履職,對個人利益與公職身份所代表或維護的公共利益之間可能發生的矛盾和沖突主動回避。
針對可能影響社會公正的各種風險因素,制度從公安民警的履職、從業、交往、斡旋等四個方面提出了23項禁止性規定,明確了底線。在履職、從業方面,該制度要求公安民警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回避;在履行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可能影響公正的行為,主動申請回避;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存在與自身處理的法律事務有利益關系,依職權決定回避;依照規定在企業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中任職的,不得領取薪酬或取得其他收入、股權等。
按照規定,公安民警及親屬之間涉及利益問題時要進行回避。公安民警不得通過公安職能的行使,為本人和近親屬等非法謀取利益。民警本人和近親屬等有共同利益關系的特定關系人,不得在其管轄區域內從事易發涉黃、涉賭、涉毒、涉黑的行業,不得與案件當事人、其他管理對象或工程項目承包人有非正常交往。針對辦事找關系、講人情等不良風氣,制度也設了“高壓線”,違反者將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三嚴三實’專題教育要求廣大黨員干部守紀律、講規矩,深入推進作風建設。”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蔣珍明認為,《臺州市公安機關利益回避暫行辦法》是“把權力關進籠子”的重要約束機制,也是對公安民警的保護。
為保證回避制度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建立民警利益沖突回避信息庫,全面采集每個民警的社會關系、親屬從業、家庭資產等信息,做到及時發現回避事項,及時督促、及時糾正。三門縣公安局在排查中,發現一位民警的親屬參與辦汽校,及時將他調離交警崗位。天臺縣公安局在調查中發現一民警在查辦案件中與案件報警人有非正常接觸嫌疑,于是由組織出面進行干預,變更辦案人員。
違反制度規定的,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整改和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利益回避制度的執行情況,還將記入個人廉政檔案。目前,全市共查處5起違反利益回避事件,對7名工作人員作了處理。其中,辭退3人,督察通報批評1人,督察記分3人。
原標題: 我市實施公安機關利益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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