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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間房屋到底該不該拆?
2015年06月17日 來源: 臺州日報 通訊員 顧航萍

  2014年4月6日,浙江新平律師事務所王新平律師受路橋區(qū)路南街道辦事處委托,受理應訴“路南街道辦事處因拆除張茂海戶的坐落于路南街道洪洋村房屋”一案。

  合法建筑還是違章建筑?

  2014年3月25日,張茂海、張政兄弟倆起訴路南街道辦事處,要求法院確認路南街道辦事處拆除其坐落于路南街道洪洋村房屋的行為違法。

  張茂海、張政訴稱:涉案房屋系其父母解放前建造,用地面積為0.466畝。2000年12月6日,臺州市土地管理局路橋分局對其中部分土地重新頒發(fā)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系張茂海,使用面積為85.2平方米,該房一直由張茂海一家居住使用。因“啟昊風和日麗”安置小區(qū)建設,需要征收涉案房屋下的土地,路南街道辦事處曾兩次與其就拆遷補償問題口頭協(xié)商,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2013年5月21日,路南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其房屋,導致其家具、電器等財物損毀。張茂海、張政認為,其與路南街道辦事處正在協(xié)商安置補償和拆遷工作,涉案房屋不具有強制拆除的條件,而且路南街道辦事處也不具有強制拆除權(quán),主體不適格。另外,其拆除行為亦不符合相關程序規(guī)定。

  拆除行為合法嗎?

  接受路南街道辦事處的委托后,王新平律師瀏覽了本案相關材料,并仔細詢問有關問題,如街道辦事處就張茂海戶的安置補償和拆遷決定作出之前所作的工作、有無作出書面文書且是否送達、有關“三改一拆”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等。

  王新平律師根據(jù)路南街道辦事處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制作證據(jù)目錄:一為張茂海戶房屋下的土地相關權(quán)屬變遷材料,用以證明其在路南街道洪洋村只擁有一間85.2平方米的磚混結(jié)構(gòu)房屋,而非訴稱的0.466畝;二為2005年張茂海戶擅自將原房屋拆倒并予以重、擴建的證據(jù);三為張茂海戶建設的三間兩層房屋,未取得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的證據(jù),用以證明涉案房屋系違法建筑,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予以拆除;四為實施強制拆除前,已責令其自行拆除,而其拒不拆除的證據(jù)。

  事實結(jié)合法律,庭審有理有據(jù)

  王新平律師在提交的答辯狀中,提出涉案房屋系違法建筑,以《土地使用權(quán)登記表》、《土地使用權(quán)登記審批表》以及《臺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局出具的證明》為憑;其次,路南街道辦事處具備行政強制執(zhí)行資格,系適格行政主體;最后,路南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序上雖有瑕疵,但并不違法。

  庭審中,王新平律師做了進一步論述,涉案房屋屬違法建筑,基于兩點理由:一為該房屋坐落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張茂海戶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原房屋拆倒重建,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該違法建筑確無法通過改正消除影響,根據(jù)《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應予以拆除;二為該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積遠遠超過其被批準的面積。張茂海戶按照土地使用權(quán)證記載,僅享有8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quán),但其在重建時進行了擴建,拆除時該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積高達166平方米,超出核準部分的面積系非法占有土地,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規(guī)定,該房屋應予以拆除。

  對于強制拆除行為的程序問題,在組織拆除之前,路南街道辦事處曾多次派工作人員與其就拆遷補償問題進行口頭協(xié)商,整個拆除過程經(jīng)過路橋公證處公證。且在2005年張茂海戶進行重建、擴建時,已有違法建筑執(zhí)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拆除,而其拒不拆除。結(jié)合其他相關證據(jù),路南街道辦事處在拆除之前已履行告知義務,程序雖有瑕疵,但并不違法。

 

原標題: 這間房屋到底該不該拆?

標簽: 拆除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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