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馬線上的行人停下步子時,車子能不能先行通過?必須停車讓行嗎?
今年1月31日,海鹽人貝先生駕駛私家車途經海寧市西山路口時被交警攔下,因未停車禮讓斑馬線上的行人,被交警處以罰款100元并計3分。
學法律專業的貝先生拒簽處罰書,并將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并公開賠禮道歉。
5月19日,海寧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當庭爭議焦點:一、怎么確認違章車是貝先生的?二、遇到這種情況,是否應停車讓行?(詳見本報5月20日A4版)
昨天下午,海寧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貝先生的訴訟請求。貝先生沒有到庭。
首先,法院認定視頻資料中涉嫌違法車輛,就是原告貝先生駕駛的斯柯達轎車。理由有兩點:一、涉嫌違法車輛與貝先生的車型號、顏色等外觀特征上高度一致;二、從執法記錄視頻看,多名執法交警在現場執法,將原告截停后,原告沒有對未停車讓行的事實提出異議,僅對法律適用提出異議。
庭審時,對交警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貝先生再三表示不認可。
貝先生認為,當時斯柯達采取了剎車緩沖減速的行為,避讓行人,但行人已經停下來主動避讓車輛,車輛也是可以先行通過的,“‘應當’停車讓行,不是‘必須’停車讓行,不能對法律條文作機械理解。”
交警認為,貝先生在法條理解上有誤區,法律上規定約束人的行為,一種叫“可以”,一種叫“應當”,“可以”是說可以做,“應當”就是必須做。交警認為,根據法條規定,原告必須停車,讓正在步行通過的行人優先通行。
法院認為,法條規定的“應當”即為“必須”,當行人以通過為目的,行走在人行橫道上時,就應當認定為正在通過。即使中途有停頓,也應當認定為正在通過。
法官說,本案中,從視頻資料看,行人已先于斯柯達汽車進入人行橫道,且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行人的前進方向在斯柯達車前進方向的正前方;如果斯柯達不停車直接通過人行橫道,將會給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現實的威脅。
所以,海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交警大隊的說法,駁回了貝先生的訴訟請求。
貝先生未到場,但上次庭審時,他明確表示,如果一審輸了,他還會繼續上訴。
海寧市交警大隊副大隊長顧建飛在庭后表示,若原告繼續上訴,他們會尊重原告的權利。
原標題: 即使行人過斑馬線時停步 車子也必須停住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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