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節省運行維護成本,椒江一企業將廢氣處理設施當“擺設”
這在全省還是首例
按理說,配備了環保設施,應該要用起來,可就有那么一家企業,為了節省運行維護成本,把環保設施當成“擺設”。日前,椒江環保分局對這個企業進行了立案,并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
企業老板面臨的,除了罰款,還要被行政拘留6日。因為不正常運行廢氣處理設施,企業老板被行政拘留,這在我省還是首次。
去年,椒江區開展了廢塑料行業整治,除了配備廢氣處理設施、排放達標的20幾家大型企業,其余廢塑料造粒小作坊全被關停了。
“被查處的企業,名叫臺州市高帆塑業有限公司,位于洪家街道兆橋工業區雙橋路,是一家頗具規模的塑料造粒企業。”椒江環保分局副局長金禮賞說,去年,在廢塑料行業整治中,該公司安裝了廢氣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氣經市環境監測站檢測為達標,通過了集中驗收,免于被關停。
沒想到,在這家企業,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用了沒幾個月,在一次故障后,就沒再管它。企業老板為了省錢任其停運,生產產生的廢氣,自然也就未經處理直接排放了。
為什么企業主買了設備不用?金禮賞說,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有很高的運行、維護成本,以臺州市高帆塑業有限公司為例,這一套廢氣處理設施,年運維費用至少也要25萬元。
在過去,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罰款最多罰5萬元,運行設備一年就要25萬元,《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處罰力度,讓很多企業主心存僥幸心理。”金禮賞說。
不過,這樣的狀況,在新《環保法》實施后,逐漸得到了改變。據了解,按照新《環保法》,除了罰款,還可以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行政拘留處罰,這樣一來就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環境違法成本。“對心存僥幸非法排污的企業主來說,拘留比罰款更具震懾力。”金禮賞說。
“對于企業監管,只依靠人力執法有一定局限性。”金禮賞說,他們已經決定,將經過環保驗收的21家塑料造粒企業納入綠網工程,通過對企業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實現對廢氣處理設施的24小時在線監控,杜絕企業的僥幸心理。
原標題: 不正常運行環保設備企業主被拘留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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