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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校長車禍身亡案后續:貨車司機法庭三問杭州交警
2015年03月26日 來源: 首席記者/施宇翔
【摘要】 杭州交警部門出具了一份事故責任認定,認為貨車司機汪國財應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并對其罰款、扣分。汪國財對這樣的行政處罰不滿,將杭州交警部門告上法庭。

  浙大校長車禍身亡案事發監控

  去年6月,浙江大學副校長吳平駕車遇車禍身亡,網上公布的一段監控視頻,引發了一場輿論風潮。

  不過事件的余波遠未消去,隨后杭州交警部門出具了一份事故責任認定,認為貨車司機汪國財應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并對其罰款、扣分。汪國財對這樣的行政處罰不滿,將杭州交警部門告上法庭。 (相關閱讀:浙大副校長車禍再起波瀾貨車司機告杭州交警將開庭)

  今天上午,該案在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浙大副校長車禍身亡引出行政訴訟爭議

  去年6月12日,浙江大學副校長吳平駕駛一輛奧迪轎車,在杭州繞城高速西線南向北三墩出口處與汪國財駕駛的貨車相撞,事故導致吳平當場身亡。 (相關閱讀:浙大副校長吳平變道引發車禍其本人負事故主要責任)

  事件發生后,杭州市交警部門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認為吳平駕駛的奧迪轎車變道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大貨車超載、制動系統問題加重了事故后果。交警部門還對汪國財進行了行政處罰,對于超載給予罰款2000元、扣6分的行政處罰;對于貨車制動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指標,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汪國財對這幾項處罰不服,遂一紙訴狀將杭州交警告上法庭,訴求法院撤銷這一行政處罰決定。

  問題一:兩份認定超載的證據哪一份才有效?

  法庭上,汪國財本人并沒有到庭,而是委托了其代理律師進行訴訟。應訴的是三位穿著統一警服的民警,其中一人表示他們都是杭州交警繞城大隊的警員。

  在對汪國財的處罰決定中,交警部門認為其超載30%以上,按照浙江省的有關道路交通法,超載30%以上將被處以2000元的罰款。

  汪國財的代理人認為這個結果不合理,因為他們手上也有一份證據,顯示當時車上貨物的重量并沒有超載30%以上。這份證據,是在汪國財的貨車行駛到安徽黃山的某個收費站時,進行了一次稱重,從而留下了一份稱重發票。那份發票顯示,當時汪國財駕駛的貨車超載在26%左右,沒有達到30%以上。

  交警方則回應,之所以沒采信汪國財這份證據,首先交警是依據法定職權對事故車輛載重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的,其次是稱重使用的計量器具經蕭山區質量計量監測中心檢定合格,第三他們采用的是靜態稱重方式,先對載有貨物的車輛稱重,再卸下全部貨物后對空車稱重,差值即為車輛實際裝載量。這種稱重方式誤差率在0.05%,結論可信度高。

  而汪國財的車在收費站采用動態稱重方式,所使用的計量器具(動態汽車衡)根據其檢定證書載明,對五軸車的重量準確度的最大誤差是-2.9%,結論會受到角度、速度等因素影響,證據力明顯不足,所以沒有采信。

  問題二:判定超載的稱重現場當事人不在是否合法?

  汪國財的代理人接著提出,當時交警部門在稱重時,汪國財本人并沒有到場,也就是說當事人無法親眼見證稱重結果,代理人指出,這種行為是嚴重違反程序的。

  交警方則稱,因為該案造成浙大副校長吳平死亡,依照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他們當時先請事故涉及的司機協助調查,這個程序并沒有問題。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兩名民警調查取證,并有見證人現場見證,取證合法有效。

  “從當時被告提供的稱重現場視頻里看,根本沒看到見證人,事后我們也沒有見到這個見證人,對于這種說法,我們不予認可。”原告代理人在庭上當庭反駁。

  交警方則表示,見證人確實在現場,但因拍攝視頻時只有一個機位,所以沒有拍攝進去,整個過程是合理合法的。

  問題三:消防救援噴灑的水是否對稱重造成了影響?

  法庭上,汪國財一方還提出了一點疑問,事故發生后,消防部門曾對事故車輛進行噴水,導致了散落在地上的木材進水,木材進水后勢必加重重量,交警部門在隨后的稱重過程中如何判斷這個重量有多少?

  對于這個疑問,交警方認為這個重量可以忽略不計,因為當時噴水是為了防止車輛起火,且噴水部位僅限于車輛的破拆區域,范圍很小。

  “一共噴了三次水,時間在30秒左右,事后消防部門估計水量在200升左右,散落的木材面積這么大,噴水的面積又這么小,并不是所有木材都受到了影響,且稱重在第二天進行,當時天也沒有下雨,是干燥的,我們認為這對稱重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

  汪國財一方對這個說法并不滿意,他們認為,交警部門并沒有對他們的問題作出正面回應。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原標題: 浙大副校長車禍身亡案后續:貨車司機法庭三問杭州交警

標簽: 交警 杭州 稱重 事故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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