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傭期間受傷,卻隱瞞真實原因,一男子從玉環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領取了醫療保險費4322.10元,此后又獲得另案賠償7萬元。當得知真相,社保中心將這名男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醫保費。
3月5日,玉環縣人民法院對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作出判決,由該男子江健松(化名)返還社保中心4322.10元。
2008年,江健松參保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2011年10月,江健松以在家換燈泡摔傷為由要求從社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醫療費。后經社保中心審核,同意從醫療保險基金中為江健松支付了4322.10元醫療費。
然而,沒想到的是,一起江健松作為原告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讓社保中心對其領取醫保費的事起了疑心。
就在2012年6月,江健松向玉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人支付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13.62萬元。后經法院查明,2011年9月,江健松在受他人雇傭期間進行裝修木工作業時從“人字梯”上摔下,左上肢被電鋸割傷,造成九級傷殘。這場官司以江健松獲賠7萬元告終。
后來,此事真相被社保中心獲知。社保中心于2014年11月將江健松告上法院,認為江健松以隱瞞受傷真實原因騙取的保險費,需如數退還。
玉環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江健松并未如實向社保中心稱述受傷原因,存在主觀故意;其向社保中心申請支付醫療費的行為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江健松返還社保中心4322.10元。
承辦該案的葉法官告訴大家,《社會保險法》是公民基本生活權利的最后一條保障線。其中有條款規定,如果受傷了,首先應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在侵權人不予支付或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情況下,才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原標題: 玉環一男子領了醫保費又拿了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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