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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孩子花600元買了3個溜溜球 家長要求商家退貨遭拒
2015年03月17日 來源: 臺州商報 程露佳 通訊員 顏超軍

  一個小孩子把玩的溜溜球竟然賣到200元,日前,溫嶺太平街道就發生這樣一件事情。

  今年春節后,有家長向溫嶺市消保委太平分會投訴稱,他的孩子在拿到壓歲錢后,去玩具店買了3個溜溜球,花了近600元,每個溜溜球的售價均在200元左右。事后,家長認為孩子只有8歲,是未成年人,商家不應該將在孩子沒有父母陪同的情況下,向孩子出售高價玩具,并要求商家退還孩子購買溜溜球的錢。

  接到投訴后,太平分會工作人員立即向該商家了解情況。據商家介紹,當時有3個孩子一起來購買溜溜球,其中兩人年齡較大,每人買了一個,最后由投訴人的孩子付了錢。在孩子購買時,商家曾經多次詢問是否已經過家長同意,但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孩子手里這么多現金,而且有3個人,我以為是家長讓自己的孩子帶著親戚或者朋友的小孩過來買的。”為此,商家覺得孩子的家長也負有一定的責任,不應該讓自己承擔全部損失。“而且溜溜球已經拆封使用,根本沒辦法進行二次銷售。”

  該商家表示,自己只愿意退還幾十元的利潤。

  溫嶺市消保委太平分會工作人員認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的孩子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花費五六百元錢購買玩具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適應,須在征得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玩具店才能出售,孩子家長要求退款的要求應得到支持。但考慮到溜溜球已被拆封并使用,無法進行二次銷售,且監護人讓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持有大額貨幣,存在一定的過錯,不應讓店主全額承擔責任。

  在調解之后,雙方同意商家一次性退還150元,而孩子所購買的溜溜球也不用退還給商家。

  “春節期間,長輩們給的壓歲錢確實不少,孩子的手里也有了錢,但是讓孩子隨心所欲地使用,或者‘沒收’、‘暫扣’孩子的壓歲錢都不是好辦法。”溫嶺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員提醒市民,壓歲錢的使用既是技術問題,更是教育問題,“家長完全可以借此機會培養孩子的責任感,同時對孩子進行理財教育。”

原標題: 家長要求商家退貨遭拒

標簽: 商家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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