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貴州籍的年輕夫婦,竟以5萬元的價格將8個多月大的親生女兒賣了。原因是女兒太多,想賣掉一個然后再生個兒子(詳見本報1月30日A10)。
2月6日,在臺州市椒江法院第一審判庭,賣女兒的韋某、林某夫婦和介紹人方某、陳某一同站在被告人席上。
韋某夫婦在椒江打工有幾年了,2013年10月,他們的第三個孩子出生,是個女兒。夫妻倆都不到30歲,再次當父母,卻高興不起來。他們原本就有一兒一女,一心希望,第三個孩子是個兒子。于是,夫妻倆商量著將小女兒賣掉。
同在廠里務工的陳某知道這個消息,就積極牽線搭橋。陳某的朋友方某在一戶人家做保姆。主人做生意,家境殷實,但夫妻倆結婚多年一直未育。聽方某說有一對小夫妻愿意將女兒“送”人收養,很高興。
韋某一開口要價10萬元,理由是妻子懷孕、帶孩子時一直未上班,而且哺育孩子的花銷也不小。后經多次聯系商量,最終5萬元成交。
去年6月14日晚7時許,兩家人在公園交易,并簽訂了收養協議。本以為事情就這么過去了,可誰知警察找上了門,當月17日,四人均被抓獲。
最終,法庭以拐賣兒童罪當庭判決韋某有期徒刑5年、罰金2萬元,判決林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金1萬元,判決牽線人方某、陳某各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罰金5千元。
“賣了自己的女兒,居然也有罪?”在法庭上,韋某怎么也想不明白,又不是把別人家的小孩拐來賣。
法官認為,韋某夫婦將女兒送養他人,并收取了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已經構成拐賣兒童罪。而方某、陳某則在此次拐賣活動中起了中間介紹作用,沒有獲利,系從犯。
本報通訊員阮瑩本報駐臺州記者陳棟
原標題: 把自己的女兒賣掉也以拐賣兒童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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