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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訪倫理應恪守協商之道
2015年01月18日 來源: 京華時報 特約評論員 劉海明
【摘要】 新聞媒體在滿足公眾知曉欲的同時,也要恪守相應的職業倫理。懂得協商,學會協商,堅持協商,應該成為所有新聞記者及敏感事件當事各方的必修功課。

  新聞媒體在滿足公眾知曉欲的同時,也要恪守相應的職業倫理。懂得協商,學會協商,堅持協商,應該成為所有新聞記者及敏感事件當事各方的必修功課。

  圍繞歌手姚貝娜去世,采訪倫理成了輿論熱議的話題。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規矩無形,所以相對難懂;規矩抽象,所以無法按圖索驥。規矩即倫理。不論哪個行業,離開規矩必然亂象叢生,而亂象則是倫理失范的寫照。新聞媒體在滿足公眾知曉欲的同時,也要恪守相應的職業倫理。因為知曉亦有道,違背職業倫理采集到的信息,公眾也不買賬。

  新聞采訪是記者的職務行為,有太多規矩要恪守。時下,談到采訪,業界和學界強調采訪權,這當然沒錯。只是權利和責任猶如硬幣的兩面,不能割裂。媒體強調采訪權,源于新聞采訪活動遭遇過碰壁?墒莿e忘了,媒體的采訪權必須建立在受訪者自愿的基礎之上。畢竟,媒體不是執法機關,記者也不是執法者,受訪者有選擇接受采訪或拒絕接受采訪的權利。受訪者愿意采訪,采訪才符合自愿、平等的原則。否則,強扭的瓜非但不甜,還可能相當苦澀。

  事先協商,讓記者和受訪者地位平等,這有助于采訪氛圍的友好、和諧。當然,事先協商并不適合于所有的采訪活動。比如,對于暗訪某些可能危害社會的事情,隱性采訪就很必要。隱性采訪無法協商,屬于“途中道德”的范疇,也就是臨時道德原則。姚貝娜去世事件,個別媒體用類似隱性采訪的方式獲取新聞,惹怒了相關當事方和公眾,就在于和事先協商的采訪倫理原則背道而馳。

  事先協商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則,因此也最為人性化。記者事先告知受訪者自己的目的,受訪者對記者的這個訴求進行評估,最終選擇自己是否接受采訪?梢,協商之道才能達到多贏效果。當然,事先協商相對麻煩,有時還可能碰釘子。所以,在新聞實踐中,并非所有的記者都樂于按這樣的倫理程序行事。減少程序確實省事,只是省事的危害要預料清楚。否則,付出的代價甚至是高昂代價,就后悔莫及了。

  沒有養成事先協商采訪的習慣,靠走捷徑接近受訪者,即便沒有掀起軒然大波,也潛伏著許多危機。就姚貝娜去世來說,她事先希望捐贈眼角膜,這是個相當了不起的決定。倘若這一事件中的當事各方能夠充分協商,有序應對,事件恐怕就不會走向目前的不愉快局面。理論上可以溝通成功的事情,因為某些細節缺乏協商,慮事不周,最終鬧得不可開交。

  進一步說,協商原則也具有較強的延伸性。昨天下午,華誼兄弟批評涉事媒體擅自設立“姚貝娜光明基金”,向社會募捐。公益本是好事,但要考慮時機,走先協商后募捐的程序。特別是在逝者為大的氛圍下,如果某些環節多細加考量,多進行溝通,可能就不會出現目前的狀況。

  懂得協商,學會協商,堅持協商,應該成為所有新聞記者及敏感事件當事各方的必修功課。這是姚貝娜去世事件給所有人留下的一筆“遺產”,值得珍惜。

  

原標題: 采訪倫理應恪守協商之道

標簽: 姚貝娜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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