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2月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和7月省政府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2014年12月23日,我市召開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對《臺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社會養老保險》)進行修訂完善,并原則通過。
會議決定將2009年12月出臺的《社會養老保險》改為《臺州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并對部分條文進行了補充修改。
昨日,記者從臺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基本養老保險》已于1月9日正式印發實施。2009年版《社會養老保險》廢止。
據悉,此次修改的基本原則是在依據省相關文件硬性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我市現狀,在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待遇領取條件、個人賬戶繼承等方面進行調整和補充。對此,本報對新的《基本養老保險》進行了解讀。
《基本養老保險》主要變化
增設2500元的繳費檔次
據介紹,國家和省里設置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個檔次(1500元、2000元2個檔次為新增設),同時規定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繳費檔次。
根據我市2009年版《社會養老保險》,我市原有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500元、1900元8個繳費檔次,為保證政策的連續性,新版《基本養老保險》在保持原有繳費檔次不變的情況下,再增設2500元繳費檔次。
調整部分繳費檔次補貼標準
《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對參保人員的政府補貼標準為:選擇1、2、3檔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50元;選擇4、5、6檔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70元;選擇7、8檔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
《基本養老保險》做出調整,對選擇1、2、3檔繳費的,每人每年分別補貼50元、70元、80元;對選擇4、5、6檔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對選擇7、8、9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100元。
參保人員死亡后補貼部分也可繼承
《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基本養老保險》則規定,在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均可依法繼承。
《基本養老保險》主要亮點
注重多繳多補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具有臺州市區常住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的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積極參保繳費,《基本養老保險》進一步強化了多繳多補的激勵機制。在城鄉居民參保繳費的財政補貼標準上,原有的8個檔次的繳費補貼,都分別有所增加。
統籌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明確了針對參保人員參保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方法,即在轉入新參保地后按照當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而已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在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
針對個人賬戶的維護,《基本養老保險》提出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方式,將原本參考央行公布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的方式改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息,每年結息一次。
細化待遇領取
城鄉居民養老金仍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基本養老保險》將基礎養老金部分的月標準從60元提高至100元。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超過市區的,按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執行。
繳費年限養老金計發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其中,繳費年限16年以上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6年起按5元/年計發。
相比之前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明確提出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應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
完善制度銜接
對于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其老農保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合并享受,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遇不再重新計算。
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當年當地的各檔次繳費標準的算術平均數折算繳費年限,并繼續參保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
需注意的是,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員,其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本人,并終止老農保參保關系。
《基本養老保險》還規定,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減職工、計劃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而與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特扶、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的待遇銜接按相關規定執行。如同時符合享受其他喪葬待遇條件的,其喪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不重復享受。
原標題: 新增繳費檔次提高補貼標準參保人員補貼部分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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