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浙江海警破獲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及妨害公務案在浙江臺州椒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及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張某、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緩刑。
2014年6月4日,王某、鄧某和王某某分別駕駛一艘山東籍“三無”漁船從山東石島出發,至浙江、福建沿海,以雙拖作業方式,從事非法捕撈作業。并將部分非法魚貨賣給閩霞漁運01001船。該漁運船股東陳某指使張某等人將非法收購的魚貨出售給福建寧德的魚排養殖戶。
6月27日,2艘中國執法船在浙江海域219海區巡邏時,遇見王某駕駛無名山東漁船,要求對其例行檢查。王某不聽指令,駕駛漁船迅速逃逸,并惡意沖撞執法船,造成執法船不同程度損壞。
8月27日,此案由浙江海警駐椒部隊立案偵辦。經偵查,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4人,查獲非法捕撈水產品15萬公斤,總價值約31萬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張某、陳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明知禁漁期的情況下,非法捕撈水產品及出海收購魚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為逃避檢查,王某駕駛漁船惡意沖撞執法船,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
原標題: 浙江海警破獲非法捕撈水產品及妨害公務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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