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巖法院審理了一起低速行駛引發的交通肇事案
開慢車的司機也夠慘,不僅賠了錢,還被判刑10個月
高速路上超速行駛易引發事故,但“龜速”也很危險。12月22日,黃巖法院審理了一起低速行駛引發的交通肇事案,肇事車輛因被追尾導致4人死亡。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司機經某有期徒刑10個月。
今年7月17日,河南人經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拉著一車的汽車配件自江蘇省江陰市開往溫嶺。當天上午9時20分許,行駛中的車子突然發出“砰”地一聲,經某靠邊停車檢查,發現車子右側第三軸的內側輪胎爆胎,可車上備胎又沒氣了。他打電話向車主蔡某匯報情況后,估計減速行駛應該問題不大,決定“挨”到出口后再作修理。于是,他便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以低于每小時30公里的時速繼續向前行駛。
10時許,車子行駛到九曲嶺隧道內時,意外發生了,一輛快速行駛的輕型貨車從后方駛上,與經某行駛的車子發生劇烈碰撞,事故造成輕型貨車車主陳某及車上3名乘客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某即打電話報警,隨后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經過。高速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陳某駕駛的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載人超過核定人數,且在高速公路上未確保安全行駛。而經某駕駛的車輛載物也超過核定載質量,在明知駕駛的車輛中,有條件采取救援措施的情況下,卻低于規定時速行駛。陳某和經某的過錯行為共同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并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應各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
8月27日,車主蔡某就民事賠償部分與4被害人方達成了協議,賠償了被害人方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4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10月30日,檢察院以經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經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低于規定時速在調整公路上行駛,造成致4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同等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記者從臺州市高速交警支隊了解到,因在高速路上低速行駛引發的事故比較常見,尤其是大貨車超載從而低速上坡這種情況比較多,一般會扣3分,罰200元。但具體如何處理要看情況,比如是否造成嚴重的后果。
高速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原標題: 高速上追尾“龜速”車,4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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