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海無魚備受關注。今年7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修復振興浙江漁場的若干意見》,旨在修復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保障漁民長久生計。
為了適應《意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今天聽取了關于《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擬對這兩部法規予以修改完善。
鼓勵減船轉產,主動交回指標可獲補助與保險
船多魚少是當前無魚可捕的一個直接原因。《意見》從保障沿海漁民群眾長久生計、實現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提出開展“減船轉產”專項行動。
為了有效壓減海洋捕撈能力、引導漁民轉產轉業,實現海洋捕撈強度與海洋資源可捕撈量相適應,省人大有關人員建議在《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總則中增加一款規定,要求政府“加大轉產轉業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漁民減船轉產。”
另外,建議增加一條規定,鼓勵海洋捕撈漁船所有人交回海洋捕撈漁船建造、更新指標,轉產從事遠洋漁業和非漁產業,并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交回指標的海洋捕撈漁船所有人,給予資金補助、轉產培訓、養老保險等保障。
取締“三無漁船”,輔助船舶也納入嚴打范圍
在為數眾多的漁船中,無船名號、無船籍港、無相應漁船證書的“三無漁船”不在少數。這些船不僅隨意更改捕撈作業類型,甚至在休漁期內大肆捕撈,對漁業資源造成了極大的破壞。
《意見》中明確提出到2017年要全面取締“三無漁船”。然而《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中卻沒有對“三無漁船”的處罰作出規定。為此,省人大有關人員建議將相關內容改為:“漁業船舶未核定船名號、未登記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擅自下水航行、作業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為了配合打擊“三無漁船”,還建議在《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中增加規定輔助漁船收購、轉載漁獲物應當如實記錄,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涉漁“三無船舶”提供相關幫助行為,并規定相應法律責任。希望以此切斷整個“黑色產業鏈”。
原標題: 浙江擬修改相關條例加大扶持力度 鼓勵漁民減船轉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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