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要】
今年3月13日晚上,家住黃巖平田鄉黃毛山村的盧老兵自覺頭暈不舒服,被家人送入北洋中心衛生院就診。次日凌晨,盧老兵突發腦梗塞、腦出血,雖經衛生院及時搶救,但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懷疑院方醫治不力,應對盧老兵的死亡負全責,于是糾集了20多名親屬到衛生院鬧事。
【調解經過】
2014年3月18日,盧老兵的女兒盧啟紅及其家人來到北洋司法所申請調解,她的情緒有些激動,手里還握著一份《奪我父命公理何在》的自白書。調解員一邊對死者家屬進行安撫,一邊開展調查。死者家屬坦言,盧老兵年事已高,平時有“三高”纏身,有時也會出現頭暈不舒服。3月13日傍晚,盧老兵覺得頭暈頭脹,所以家人趕緊把他送入北洋中心衛生院治療。但是沒想到才隔幾個小時,好好的人說沒就沒了,實在不能接受。總之,人是在衛生院醫治過程中死亡的,衛生院就該付全責。
3月24日上午,司法所召集雙方代表進行調解協商。死者家屬依舊堅持院方負全責的意見,要求賠償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5萬元。院方認為:14日凌晨,盧老兵突發腦梗塞,急需注射血栓溶解針劑,院方按照臨床經驗適用針劑計量,在注射針劑前已經把風險跟家屬進行詳細解釋說明,并取得患者家屬的書面同意后才對患者進行注射。爾后患者出現腦出血的意外情況,院方也對其進行了及時搶救,因此,院方對盧老兵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責任,也就談不上補償。
調解員隨即將雙方分開,“背靠背”做工作。對死者一方,調解員提出,既然醫院是按腦血栓疾病的常規搶救措施進行施救,不存在醫療事故,是不是可以考慮降低院方的補償標準。對醫院一方,調解員提出雖然在搶救程序上不存在過錯,但是建議院方可以從風險共擔的角度考慮,適當給死者家屬一些經濟補償。院方最終答應補償給對方1萬元,死者家屬一方考慮后表示同意。一場醫患風波終于平息。
【案例點評】
本案依據的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醫務人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本案中,醫護人員已經向患者說明了注射血栓溶解針劑的風險,并且取得了患者家屬的書面同意,也就不存在醫療過錯,在法律層面上不存在賠償責任。同樣,《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佐證了這一點“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本案中,雖然院方在法律層面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從體恤死者家屬層面考慮,院方做出了讓步。
原標題: 腦梗塞患者突發腦出血死亡院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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