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72歲老人方世文,終身未娶雙眼失明卻自理生活30余載,并收養一名棄嬰將其撫養成人。據附近村民講,方世文的養子由于自身也比較困難,所以很少回家照看老人。對于養子不能照顧自己,方世文并沒有抱怨,心中最大的牽掛還是這個“撿”來的兒子。
媒體報道中,方世文這樣的“好心人”很多,他們盡管生活條件艱苦,但是卻含辛茹苦地撫養棄嬰長大,視如己出。主流聲音里,他們是值得尊敬的,充滿愛心的人士。不少媒體也將他們樹立成正面典型進行宣傳,但是媒體這樣的宣傳導向存在不妥,因為善意并不能成為收養棄嬰的通行證。
2013年全國轟動的蘭考收養所火災事件將“愛心媽媽”袁厲害推到了風口浪尖。對于袁厲害,輿論大致可分為兩派:同情者認為袁厲害畢竟是出于一片好心,她在20多年間累計收養了100多個孩子,其中部分孩子還具有先天缺陷,是她給予了他們關懷;批評者認為袁厲害不具備收養的條件,惡劣的收養所環境是孩子們逝世的原因之一,袁厲害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誰能說袁厲害對這些無家可歸的孩子沒有善意?可是她沒能量力而行,好心辦了壞事,最終釀成了慘劇。
對于收養者必須具備的條件,我國《收養法》有明確規定,收養棄嬰的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無子女;第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滿30周歲。即使滿足上述規定,收養人收養孩子也需要經過流程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收養法》的頒布,除了保證收養人不是別有用心之人,不買賣兒童,能夠盡到撫養孩子的責任,也是為了保證這些孩子能夠在良好的成長環境里健康成長。據相關統計,中國98%的棄嬰身有殘疾,他們需要比一般孩童更多的呵護和完備的成長條件。
依照《收養法》的相關規定,方世文老人顯然是不合格的收養人。老人雙目失明,以他的身體條件、受教育水平以及經濟水平來看,他顯然不適合收養棄嬰,但是我們也不能因此就去一味地指責他。1983年方世文收養棄嬰時,《收養法》尚未頒布。即使法律已經頒布,方世文老人也可能對收養的相關法律條文、程序不甚了解,對于這樣一名淳樸的老人,我也不忍苛責。
可是善不是收養棄嬰的充分條件。人們在對這些可憐的孩子施予援手時,應當更多地為孩子今后的成長考慮,量力而行。想要收養孩子,收養人必須要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收養的全部程序,使收養關系具備法律效力。
媒體以后在對類似事件進行報道時應當更加謹慎,不宜再在報道中對類似的行為進行大肆宣揚。畢竟這對大眾而言,并不是正確的行為示范。
原標題: 善不是收養棄嬰的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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