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上了公交車,正掏錢準備買票時突然摔倒受傷。交警認定,乘客和客運公司都沒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違法行為,是意外原因造成該事故。那乘客的傷該由誰埋單?日前,蒼南縣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客運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
掏錢準備買車票
不慎摔倒
今年60歲的修某是蒼南本地婦女。去年11月25日下午,蒼南縣靈馬客運有限公司的一輛城鄉公交車途經靈溪觀美三美北路路段時,剛上車不久的修某掏錢準備買車票,不慎摔倒受傷。
修某后來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46天,共花去醫療費9萬多元。經診斷,修某為頸髓損傷。今年6月23日,傷勢鑒定顯示,修某因事故造成四肢癱瘓,傷殘等級為四級。
今年7月31日,修某以公交司機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她在車內摔傷為由,狀告靈馬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3萬余元。
爭論焦點
乘客有健康原因客運公司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靈馬公司辯稱,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修某是在站立時摔傷,事故的發生是她自身原因造成。該公司提供了車內監控錄像作為證據。另外,靈馬公司向法院申請對事故發生與修某傷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進行鑒定。
受法院委托,溫州東海司法鑒定所于今年11月10日作出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顯示,修某本身有頸椎退行性變的病理改變,而本次事故的外力作用使她原有頸椎退行性變的臨床病理損害加重,進而導致頸髓損傷,出現四肢肌力下降等癥狀。綜合分析認為,她頸髓損傷,與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外傷系主要作用。
法院審理認為,修某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害,司法鑒定認定,她受傷與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所以,靈馬公司應對她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考慮到修某本身有頸椎的健康原因,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外傷參與度,酌情認定靈馬公司應承擔本次事故80%的賠償責任。
乘客還沒有買車票旅客運輸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靈馬公司認為,發生事故時修某還沒有支付車費,她和該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不成立,公司不該賠償。如果合同成立,靈馬公司已經投保承運險,也應該由保險公司賠付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修某上車時,雙方的旅客運輸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至于修某是否購買車票,不影響合同生效。靈馬公司主張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這是該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靈馬公司可以另行起訴主張。
經蒼南法院認定,修某各項合理經濟損失合計41萬余元,靈馬公司應承擔80%,即33萬余元,扣除已賠償的4萬元,還需賠償29萬余元。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靈馬公司賠償修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9萬余元。
蒼南縣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楊守票
運輸中旅客傷亡承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在涉及對旅客的人身安全保護上,《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根據此規定可以認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承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承運人只要在從事運輸的過程中導致旅客人身傷亡,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以承運人是否具有過錯為考察要件。(以上為法官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原標題: 乘公交摔成四肢癱瘓女乘客索賠5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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